公司工作制度

时间:2026-01-22 14:06:47 工作制度

(优秀)公司工作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工作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秀)公司工作制度

公司工作制度1

  一、成立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吕绍恒

  副组长:王淑月

  成员:刘培胜、刘彧辉

  二、分工负责

  1、吕绍恒校长负责对学校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

  2、王淑月副校长负责审查稿件,表彰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成员。

  3、刘培胜负责整理、输送稿件,宣传画廊的管理及日常宣传工作。

  4、刘彧辉负责学校网上传送、学校网站管理。

  三、提供材料的内容

  1、各班级及各处室的具有部门特色的重要活动。

  2、活动总结材料,各班级应以电子稿件(或笔记夲纸誊写)提供。3、教育教学心得、科研方面的感悟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宣传材料。4、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需要提供的宣传材料。

  四、宣传方式

  1、各班级黑板报。

  2、网上传送。

  3、校内宣传栏。

  4、上报上级部门及网站。

  五、奖励

  每年总结宣传工作,对做出贡献的成员给予表彰奖励。

公司工作制度2

  一、业务发生时,必需由承接业务的负责人开具《业务流程单》,并收取定金(固定签单顾客除外,签单顾客须与公司签定长期《定点签单协议》),特别情况需要协调的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名批准。定金和业务流程单及时交给财务部。

  二、每天分类整理存放好当日《业务流程单》,定时接受工程部负责人和制作部责任人的业绩查询;

  三、次日十点之前出纳必需将当日所收现款入帐,支票类必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入账。

  四、未签定《签单顾客申请表》的.零散顾客推辞签单;

  五、签单合作单位当月底扎账,经办人和副总经理在对方的业务明细单据上签名确认后提交总经理审核后,办理付款前应核实是否有其它业务往来账目需要抵扣,收回对方的业务单据。不付现款的由财务部门出具欠条,加盖公司公章;

  六、副总经理监督催促财务部每月月底(与顾客有特别商定的除外)整理好签单顾客的业务对账单,分别提请各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并签名后再发给顾客方相关负责人,并整理好其大它相关的结算资料后及时催收欠款;

  六、每月xx日前由执行部做好上月工资表,副总审核后报告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日发放。

  七、对报销原始凭证的规定及审核: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报销凭证必需填写金额大写,大写与小写必需符合。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外,必需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名。报销凭证上至少有三个人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财务部每月日前整理好详细准确地财务报表提请全部股东审核签名存档。

  九、年终扎账时,财务部在股东会要求的时间内做好年终财务报表提请股东会审核签名;

  十、当月没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奖xx分,违规者每次扣分20分。

公司工作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为了规范财务工作程序及财务人员的分工考核,为了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从财务工作的角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财务收入与支出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及时有效的管理好公司及客户的资金,保证借贷业务的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准确到位;同时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开辟财源。

  (三)加强财务日常核算与月度结算的管理,以保证每一笔业务数据及时准确的统计出表及记入帐薄,月度终了要提供会计资讯,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及时进行经济成果分析。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如电脑、空调、打印机、办公桌椅等。

  (六)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组成,业务量小的时候可以一人兼多岗,比如出纳可以兼文员,会计兼后勤管理,但会计与出纳不能一人兼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不能为省事儿搞特殊化。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核算、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每月终了出具公司成本和利润报表,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并,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会计现金银行总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明细帐相符。

  妥善保管未归档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完成总经理及董事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存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与会计对账保证金额的准确。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号码,签经手人备查。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相关帐务处理及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完成总经理及董事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九条制度化、规范化使用和保管好公司内部的原始凭证,内部原始凭证是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借款

  员工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支取,超过经手人工资50%的需由董事长鉴字。

  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第十五条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一)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均须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总经理及董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所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月10日。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印税务局章、财政局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一切非正式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抬头一定要写上本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十七条发票的开具及管理:正式发票由客户经理亲自送达,或者由客户亲自来公司拿取。由于未按照规定送达发票,造成发票遗失,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工资和提成由财务人员依据综合管理部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及提成表,交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次月日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4、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5、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6、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7、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8、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9、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10、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公司工作制度4

  1、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2、各人必须坚守岗位,各人电脑各自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允许他人使用电脑。若电脑由他人使用导致工作未按时完成的,电脑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上班时间不得乱窜科室,司机应在办公室或司机班待命。

  4、凡需要用车者,必须经人事部主任同意方可出车。否则当班司机按旷工论处。

  5、每月的月末(25号以后)至下月初,人事部须将下月日常工作作出安排报请公司批准并传达至本部门。每周二下午,人事部召开例会布置本周工作。

  6、人事部所有工作任务由人事部主任下达,凡是未完成人事部主任所下发工作的',若无正当理由,其责任由实施人负责。

  7、凡需请假必须报请人事部主任,由其统一安排,凡未报请的,一律按旷工论处。由人事部报请公司予以处罚。

  8、人事部各人分工必须明确,其余人等非经人事部主任同意或派遣不得擅自干涉。

  9、日常工作须由人事部主任安排。

公司工作制度5

  1、总则

  为推动公司进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聘请与录用

  2.1公司对员工采纳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依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状况和人力成本掌握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进展要求。

  2.2公司聘请、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正、公平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聘请。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方案,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根据《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聘请信息。

  2.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供应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聘请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支配聘请的面试考核工作。

  2.5参与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受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2.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支配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聘请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学问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阅历;

  f)素养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详细办事流程见《聘请面试流程》。

  2.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支配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供应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2.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供应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淌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别缘由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2.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准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状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供应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马上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聘请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支配。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2.12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从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特别的岗位(如高技术含量或高业务资格的岗位),可依据详细岗位状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到6个月。试用期内工作成果突出,表现优异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考核状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13试用期内,新进员工假如感到公司实际状况、进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缘由而打算离开公司,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假如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试用。

  2.14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看法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2.15详细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2.16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的确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2.17入职引导人关心:

  1)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关心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2)入职引导人的职责:

  a)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状况;

  b)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c)关心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章和规定,为新员工支配培训的时间。

  d)任何有关工作的详细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可询问入职引导人。

  附件:1、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表

  2、聘请面试流程

  3、试用转正流程

公司工作制度6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xx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xx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务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

  2、合同管理流程

  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

  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

  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

  8、合同谈判流程

  9、各类表单

公司工作制度7

  建筑公司劳动爱护工作制度范本

  1、临建设施:工地搭设临建设施有食堂、 宿舍、淋浴房,且有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宣扬工作:设职工文艺活动室、板报、阅报栏等准时更新,平安生产、劳动爱护宣扬标语醒目。

  3、加强食堂管理:管理有制度, 食堂食品品种花样多,价格合理相宜,食堂保持洁净卫生, 炊事员着工作装干净。主副、生熟食分放,不许购置腐烂、 变质食物,坚持炊事员体检,食品保持卫生,夏有防蝇设备,炊事员必需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4、加强现场管理:施工用料按存放位置图摆放整齐, 保证道路畅通无积水,现场干净,建筑物内不许住人。

  5、责任明确:办公区、生活区、厕浴保持清洁卫生,责任到人。

  6、按规定配齐劳动爱护用品,保证职工饮开水,工地设有急救措施。

公司工作制度8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认真抓好,抓落实,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一、督查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公司属各部门及所属分厂。由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公司和各部门组织。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部门立即整改,排除隐患。被督查部门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部门写书面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部门要写出督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部门反馈结果,提出督查建议。

公司工作制度9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维护、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维护、维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维护队维护范围以产权为界,产权归公司的,公司负责无偿维护;产权归用户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用户无维修维护能力的,可委托分公司维护队有偿服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产权归公司所有,总水表后(包括水表)的用户自建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平房以接水点为界,接水点前归公司负责维护,接水点后(包括接水点)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维护队主要职能:维护、维修自来水分公司产权范围内的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有偿维修用户产权管网及供水设施;抢修输配水管道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熟悉和掌握有关供用水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供用水知识等,按照部门职责,维护、维修供水设施。

  2、按计划更新改造管道及附属设施。

  3、负责管网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换管道、清井、压盘根、安井盖等;负责维护消防栓。

  4、负责输配水管网紧急事故抢修。

  5、参与供水工程验收接交工作。

  6、做好维修、抢修停水申报工作,并准确告知客服中心停水信息。内容包括停水范围、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

  7、做好维修、维护记录和相关资料归档统计工作。

  8、新建工程运行满十二个月后,维修、维护工作移交维护队。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维护队采取绩效考核管理模式,依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五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薪酬依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六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考勤依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七条 维护队工作程序按照后附《工作流程》执行。

  第八条 维护工作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高效快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切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第九条 掌握供水管网及设施维护技能,熟悉临河城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情况。

  第十条 无条件接受工单,只要是在公司供水范围内,漏水必须先止水,降低漏损率。

  第十一条 维护队实行轮流值班、集中抢修维护、按计划更新改造、片区日常巡查维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片区管理:主要负责自己分管片区内管道、阀门、井室、井圈盖、消火栓等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2、更新改造:按照批准的年度、月度计划,落实到位。

  3、集中抢修维护:由队长统筹安排,维修人员负责抢修,并由督察中心派人核准工程量。

  4、日常维修:接到维修工单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维修;维修后1小时(特殊情况次日)给客服中心返回工单。属有偿服务范围,按公司核定收费标准收取人工费,记录到工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5、停水申报:维护、抢修需停水,报队长同意后,由申报人报客服中心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停水范围、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维修完工后,十分钟内回复客服中心。

  6、开启阀门:其他用户关闭公司管网阀门,由队长派管道管理员开启阀门。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维修维护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队长直接作出处理:

  1、不按规定时限交接班的,查明责任后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脱岗的罚款30元。

  3、上班期间玩扑克、电脑的罚款30元。

  4、接到工单没有及时出工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管道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以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1、管道管理员在维修过程中与用户发生争执、吵架,确属管理员责任的,当次罚款100元。在有偿服务项目中未能说明并清楚记录维修工料具体事项,不执行公司限价规定的,对其处以限价以上部分十倍罚款,一年内发生两次调离本岗位。

  2、接到报修派工,应及时到位采取维修措施,减小损失,如故意刁难用户或延误作业,责任人承担给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责任人作待岗处理。

  3、以公司名义私自承揽用户维修作业,对其处以所收费用十倍罚款。

  3、有事须提前向队长请假,脱岗一次按旷工处理,累计两次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第十四条 维护队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执行公司相关制度;本制度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公司工作制度10

  第一节概述、部门职能、组织结构

 一、概述

  销售中心担负着实施公司销售战略,实现公司销售目标的责任,对我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对公司形象的塑造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保证我们的工作目标的小实现。因此,建立此项制度,建立一个合乎职业要求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进而有效地促进建立客户关系,最终达到公司的销售目标,其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敬业精神,事业心和组织业务能力,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二、部门职能

  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拟定销售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计划实施;

  拟定价格方案,合同条件条款;

  组织项目洽谈;

  接受客户投诉,商洽有关部门处理;

  积极发展与开发商及中介机构的合作;

  三、组织结构

  第二节岗位职责

  一、项目销售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组织完成销售日常经营工作;

  根据公司销售日报,拟定长短期工作目标和规划;

  与销售主管商议制定销售策划方案,指导主管工作;

  组织重要项目洽谈,审核销售条件和条款;

  负责与中介机构关系;

  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主管及人员组织报审;

  制定销售部管理制度报审

  二、市场策划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根据销售中心拟定市场策划方案;

  拟定销售形象设计方案;

  组织方案实施,包括广告策划、执行、公关宣传等工作;

  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负责与有关每体部门的关系;

  三、销售主管

  直接上级:销售经理

  岗位职责:

  负责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定计划上报;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培训组织实施;

  依据经理下达本组任务,制定方案,保证完成;

  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保证计划的实施,并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指导销售工作,复核销售条件、条款;

  及时解决本组工作困难,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

  四、销售代表

  直接上级:销售部主管

  岗位职责:

  团结互助,努力完成自身销售任务,饼干最大程度地协助其他同事完成销售任务;

  热情接待客户,对待工作善始善终;

  严格按照销售程序办理接待、认购、管理、服务等销售任务;

  洽谈销售条件,草拟合同条款;

  五、销售助理(文员)

  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

  岗位职责:

  办公用品领取、分配;

  记录传达上级各项指示;

  统计信息、报告(市调、媒体反馈等)汇总;

  统计销售;

  文件备案、存档;

  第三节销售业务管理

  一、客户渠道

  上门客户——电话、来访;

  扫楼客户——外来寻找的客户;

  关系客户——各种关系介绍来的客户;

  二、客户管理

  无论哪种渠道的客户,必须尽快填写《客户登记表》上报销售部经理,并得到其确认;

  客户的确认以递交《客户登记表》的`时间为准;

  销售人员不得对未确认的客户继续跟进(善意协助者除外);

  三、跟踪和反馈

  销售人员必须及时跟跟进已确认的客户,并及时将跟进记录(电话、谈话)填入《客户跟进记录》;

  每周一10:00以前销售人员须将前一周的客户跟进记录汇总上报销售部经理;

  四、合同洽定

  销售工作制度中报价前,销售人员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评估客户的承受能力后,根据报价方案及价格权限,酌情做出报价单,报价以书面形式做成,有部门经理签发;

  价格谈到以自己的权限为限,销售人员可决定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价格,超过的必须事先上报销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

  对于客户坚持要修改的合同条款,需将客户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于发展商协调人或合约部,由合约部出面与客户洽谈达成最后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成为合同的附件;

  销售人员谈成后,填写《合同报签单》,写明价格条件和相关内容,转交发展商合约部;

  五、对未成交的客户的管理

  对未成交客户的管理是我们客户积累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十分认真地对待,销售人员必须每个月对未成交客户作一整理,填写好《未成交客户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客户名称,需求面积,入住大厦名称,成交价格,期限,未入住原因等。

  第四节代理公司管理

 一、总则

  代理公司是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由于代理公司具有固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在写字楼的租赁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代理公司将赋予其与本公司销售人员同等的权限,也承担着与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的物业中介行业尚缺的约束,行为自律不足,行为规范丞待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范的行为机制,保障发展商和代理公司双方的共同利益。

  具备法律核准的房地人经纪人资格,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保障。

  确定诸如客户确认,价格权限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办法是建立业务操作规范的必要途径。

  二、代理资格认定

  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合法公司,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质;

  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取得代理资格,但其业务将予承认,并按正常比例的60%支付佣金。

  三、代理协议书

  符合代理条件的,本公司将与其洽定代理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确认办法,佣金提取办法等事项。

  四、客户确认

  由代理公司带领有效客户看房,有效客户是指客户代表必须是其写字楼租赁的决策人员或主管人员,如:总裁(总经理),行政总监(经理),或其他有授权的人员;

  客户认定后,本公司将与代理公司一签定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书将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初步需求意向、确认书有效期等;

  代理公司应在签订客户确认书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递交客户意向书,其内容包括:面积、朝向、楼层及客户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和要求;

  五、授权

  代理公司作为本公司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将被授予一定的业物权限,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处理租赁事宜,包括给客户作报价方案,洽谈价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直至交易成功。

  价格权限:

  作为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提供价格单,符合价格单规定的价格条件的,代理公司有权决定,超过规定条件的,必须报本公司,经书面认可执行;

  合同条款:

  合同正式文本原则上不可改动,如客户提出的修改意见确有理由,须报本公司与发展商合约部门,洽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六、佣金的核算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本点,其比例与租金水平和租赁面积成正比

  佣金方案是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根据销售工作制度的佣金方案的规定核算佣金额并及时支付佣金。

公司工作制度11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为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公司领导经总经理特别准许外,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二次(早、晚)。

  三、工作时间:

  除个别工种外,员工每星期工作时间为六天,每天八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管理

  (一)各类假期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公差

  (1)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2)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

  (3)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

  (2)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间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不含副总以上级)请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呈送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一)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前一周办理);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办公室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并执有当天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考勤管理

  (一)部门经理以及公司领导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二)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为负责部门。公司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员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记录,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

  (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项目部或出外公干不能及时回来打卡的,须在<考勤副卡>上注明出差的事因、地点,报其主管领导签核,其考勤副卡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签核,于每月月末报总经理审批。

  (四)上班前已知需从公司总部外出办事(包括到工地、政府机构等),不能急时打卡者应先电回公司作以说明,回公司后须须在<考勤副卡>上注明事因、地点,报其主管领导签核,其考勤副卡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签核

  (五)每月迟到累计达30分钟内、上班忘记打卡不超过3次,不予以扣款。

  (七)考勤主管每月负责统计汇总上报总经理及财务,作罚款和发工资依据。

  (八)公司于每月1日之前在公布栏中公布上一个月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勤情况

  附员工请假表

公司工作制度1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支配,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进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支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支配。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头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赐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赐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赐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其次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谈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与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需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与的,视为旷工,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需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打算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状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仔细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惩罚员工的双倍予以惩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需在商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需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担当。

  三、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需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惩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需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别状况依据工作力量打算;年假必需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看法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全部假别都必需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别状况必需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六、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需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别状况非加班不行的,必需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全部加班首先必需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八、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看法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公司工作制度13

  一、指导思想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认真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让职工知情、夯实当家作主的基础,听职工议事、疏通当家作主的渠道,请职工监督、尊重当家作主的权利,靠职工发展、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分开层次、方便群众、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推进企业发展等八项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符合企业实际,注重实际效果。

  2、依法办事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凡需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事项必须公开。

  3、方便群众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各类方法、措施应简便、易行、方便群众,为多数职工群众所接受。

  4、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体系。

  5、持之以恒的原则。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每年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6、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知处情、议处事、参处政,推动公司发展。

  三、公开的内容

  1、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⑴发展规划目标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⑵改革与管理方案。

  ⑶财务工作情况。

  ⑷物资采购工作。

  ⑸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使用。

  ⑹集体协议履行情况。

  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2、干部考核、使用情况。

  3、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⑴劳动用工制度。

  ⑵职称评定工作。

  ⑶年度考核兑现况。

  ⑷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

  4、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⑴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⑵职工困难补助情况。

  四、公开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可行、实用、便捷、灵活有效、因事制宜。

  1、建立公开栏。公开栏主要用于那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须让群众监督的公开内容。

  2、召开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酿;会上,让职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会后,做好宣传,团结职工齐心协力执行决议。

  3、厂情发布会。主要适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动态的,需及时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事项。

  五、公开时间

  公开的时间因内容而定。根据厂务处理的先后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确定公开的时间。属于阶段性工作按阶段公开。如年底,将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公开事项的.办事结果、群众意见的答复和解决情况公开,让职工从总体上对企业的重要厂务有所了解。

  六、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通过法定的程序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各项议案,应提前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主要工作报告、改革与管理方案提前10天发至各基层代表组超前审议。对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职工代表值班巡视或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方式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释和说明,争取职工的谅解和支持。

  七、组织领导及职责

  1、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搞好组织协调。处成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搞好群众监督。处成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工作小组。

  3、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公开方案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以及指导此项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检查。

  2、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厂务公开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厂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

  3、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4、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及各个领域延伸,并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

  5、不断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6、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2)、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监督和检查全处厂务公开所涉及的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组织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2、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开工作小组协商一致后,确定公开方案,并予以监督、指导。

  3、监督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安排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开会研究。

  4、负责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及日常协调工作。

  2、深入基层,指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3、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并实行公开。

  5、不断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基础资料,负责工作的登记、催办、落实和信息的反馈交流。

  八、工作要求

  1、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2、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贵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就是要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抓宣传、讲意义,又要抓落实、抓典型、持之以恒。制度化就是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规范化就是逐步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和责任落实规范化。标准,把公开工作做深、做细,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更加透明,职工更加满意。

  3、“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切忌形式主义和一阵风。认真抓落实,力求取得更大的实效。公开的形式要灵活有效,因事制宜。公开的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公司工作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条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客运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第十九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并不得少于90日。

  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社会公德和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节货运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第二十九条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第三十六条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

  (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和发货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查验、登记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名录及其可以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乘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安全。

  候车大厅的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覆盖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第四十七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出入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

  因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的;

  (二)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安排培训不合格的专业人员上岗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

  (二)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班线客运经营者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

  (五)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的;

  (七)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六条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第七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司工作制度15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从事质量活动的有关的人员进行能力识别,并对其提出分层次的录用与培训要求,从而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地运行。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从事质量活动的管理,执行验证和特殊工作人员的能力的要求识别及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的控制。

  3、职责与权限

  3。1、管理部

  负责对从事质量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识别,对人力资源进行控制,会同品管部、生产部、市场部等有关部门商讨培训和确定培训的要求,汇总《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其组织实施。

  3。2、各职能部门

  负责编制本部门员工《岗位描述书》和新员工入职要求,并根据需要提出招聘申请与《年度培训计划》,品管部、市场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有关知识讲课,并参加考核工作。

  3。3、总经理

  负责审定各部门经理的《岗位描述书》,审批职工入职要求、《年度人员培训计划》以及审批《招聘申请表》,并监督实施。

  4、工作程序

  4、1、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的控制。

  4、2、岗位能力的识别

  4、2、1、总经理审定各部门经理的入职要求。

  4、2、2、各部门经理制定本部门各类人员的'入职要求,并根据工作岗位和任职条件填写《招聘申请表》,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简历等,经总经理审批,作为录用职工的依据。

  4、2、3、人员录用由总经理批准后,管理部实施招聘工作,招聘时统一发放《招聘登记表》,并交下述材料:

  a)学历、职称证明、b)个人简历、c)身份证复印件

  4、2、4、管理部审阅《招聘登记表》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面试,合格者由管理部发放《员工登记表》进行登记,新进员工必须培训。

  4、3、培训计划制定、审批与实施

  4、3、1、各个部门根据需求于每年末或年初会同管理部按本公司实际情况和职工素质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实施。

  4、3、2、管理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会同品管部、市场部等商讨培训考试、考核具体工作。

  4、3、3、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主要以公司主管、外训合格人员、在公司已获上岗证的特殊专业人员为讲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授课或选派人员到外培训。

  4、4、培训对象和内容

  4、4、1、管理人员

  以质量管理基本知识、iso9000族标准,本公司的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为教材,组织学习,使之懂得本公司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各要素的基本要求,并掌握本公司的相关质量体系程序运行管理中所需的方法和管理技能。

  4、4、2、作业人员

  对执行人员(从事执行的技术人员、转岗人员、新进人员)培训质量活动所需的方法和技能,以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规范和作业指导书为教材,技术人员逐步开展统计技术运用的基础知识培训,以适应公司生产之需。对新进人员培训以公司简介、经营理念、质量方针、目标、规章制度等为教材。通过培训,使他们树立质量意识,法规意识和完成本职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

  4、4、3、检验人员

  培训重点是完成任务所需的测试和检验的方法、技能,以相关质量体系文件、规范、标准等为教材。

  4、4、4、特殊岗位人员

  a、内审员、驾驶员等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派出外训。

  b、关键工序人员培训,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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