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制度

时间:2026-01-08 04:21:17 工作制度

公司工作制度[锦集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工作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工作制度[锦集15篇]

公司工作制度1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维护、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维护、维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维护队维护范围以产权为界,产权归公司的,公司负责无偿维护;产权归用户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用户无维修维护能力的,可委托分公司维护队有偿服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产权归公司所有,总水表后(包括水表)的用户自建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平房以接水点为界,接水点前归公司负责维护,接水点后(包括接水点)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维护队主要职能:维护、维修自来水分公司产权范围内的'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有偿维修用户产权管网及供水设施;抢修输配水管道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熟悉和掌握有关供用水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供用水知识等,按照部门职责,维护、维修供水设施。

  2、按计划更新改造管道及附属设施。

  3、负责管网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换管道、清井、压盘根、安井盖等;负责维护消防栓。

  4、负责输配水管网紧急事故抢修。

  5、参与供水工程验收接交工作。

  6、做好维修、抢修停水申报工作,并准确告知客服中心停水信息。内容包括停水范围、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

  7、做好维修、维护记录和相关资料归档统计工作。

  8、新建工程运行满十二个月后,维修、维护工作移交维护队。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维护队采取绩效考核管理模式,依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五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薪酬依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六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考勤依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七条 维护队工作程序按照后附《工作流程》执行。

  第八条 维护工作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高效快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切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第九条 掌握供水管网及设施维护技能,熟悉临河城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情况。

  第十条 无条件接受工单,只要是在公司供水范围内,漏水必须先止水,降低漏损率。

  第十一条 维护队实行轮流值班、集中抢修维护、按计划更新改造、片区日常巡查维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片区管理:主要负责自己分管片区内管道、阀门、井室、井圈盖、消火栓等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2、更新改造:按照批准的年度、月度计划,落实到位。

  3、集中抢修维护:由队长统筹安排,维修人员负责抢修,并由督察中心派人核准工程量。

  4、日常维修:接到维修工单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维修;维修后1小时(特殊情况次日)给客服中心返回工单。属有偿服务范围,按公司核定收费标准收取人工费,记录到工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5、停水申报:维护、抢修需停水,报队长同意后,由申报人报客服中心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停水范围、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维修完工后,十分钟内回复客服中心。

  6、开启阀门:其他用户关闭公司管网阀门,由队长派管道管理员开启阀门。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维修维护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维护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队长直接作出处理:

  1、不按规定时限交接班的,查明责任后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脱岗的罚款30元。

  3、上班期间玩扑克、电脑的罚款30元。

  4、接到工单没有及时出工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管道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以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1、管道管理员在维修过程中与用户发生争执、吵架,确属管理员责任的,当次罚款100元。在有偿服务项目中未能说明并清楚记录维修工料具体事项,不执行公司限价规定的,对其处以限价以上部分十倍罚款,一年内发生两次调离本岗位。

  2、接到报修派工,应及时到位采取维修措施,减小损失,如故意刁难用户或延误作业,责任人承担给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责任人作待岗处理。

  3、以公司名义私自承揽用户维修作业,对其处以所收费用十倍罚款。

  3、有事须提前向队长请假,脱岗一次按旷工处理,累计两次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第十四条 维护队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执行公司相关制度;本制度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公司工作制度2

  建筑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1、凡有停电作业必需按正规程序办理工作票、操作票。

  2、严格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范执行。

  3、现场施工用气管理、用水管理,通信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制度。

  4、现场所用施工用气应统一管理,并由专业班组运行、维护。

  5、施工用水统一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管理。

  6、各部门施工用水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工程部,批准后方可用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乱接水源。

  7、施工中如需切断水源时,必需向项目部工程部提出申请,写明地点、项目缘由、开竣工时间、施工负责人等,待项目部批准,并采纳临时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严禁任何单位施工造成现场停水的状况发生。

  8、任何施工单位用电须书面申请报工程部,待批准后由专业施工班组统一支配接线。

  9、现场通信统一由项目部办公室管理。

公司工作制度3

  第一节概述、部门职能、组织结构

  一、概述

  销售中心担负着实施公司销售战略,实现公司销售目标的责任,对我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对公司形象的塑造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保证我们的工作目标的小实现。因此,建立此项制度,建立一个合乎职业要求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进而有效地促进建立客户关系,最终达到公司的销售目标,其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敬业精神,事业心和组织业务能力,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二、部门职能

  1.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2.拟定销售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计划实施;

  3.拟定价格方案,合同条件条款;

  4.组织项目洽谈;

  5.接受客户投诉,商洽有关部门处理;

  6.积极发展与开发商及中介机构的合作;

  三、组织结构

  第二节岗位职责

  一、项目销售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1.组织完成销售日常经营工作;

  2.根据公司销售日报,拟定长短期工作目标和规划;

  3.与销售主管商议制定销售策划方案,指导主管工作;

  4.组织重要项目洽谈,审核销售条件和条款;

  5.负责与中介机构关系;

  6.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主管及人员组织报审;

  7.制定销售部管理制度报审

  二、市场策划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1.根据销售中心拟定市场策划方案;

  2.拟定销售形象设计方案;

  3.组织方案实施,包括广告策划、执行、公关宣传等工作;

  4.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5.负责与有关每体部门的关系;

  三、销售主管

  直接上级:销售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定计划上报;

  2.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3.培训组织实施;

  4.依据经理下达本组任务,制定方案,保证完成;

  5.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保证计划的实施,并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6.指导销售工作,复核销售条件、条款;

  7.及时解决本组工作困难,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

  四、销售代表

  直接上级:销售部主管

  岗位职责:

  1.团结互助,努力完成自身销售任务,饼干最大程度地协助其他同事完成销售任务;

  2.热情接待客户,对待工作善始善终;

  3.严格按照销售程序办理接待、认购、管理、服务等销售任务;

  4.洽谈销售条件,草拟合同条款;

  五、销售助理(文员)

  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

  岗位职责:

  1.办公用品领取、分配;

  2.记录传达上级各项指示;

  3.统计信息、报告(市调、媒体反馈等)汇总;

  4.统计销售;

  5.文件备案、存档;

  第三节销售业务管理

  一、客户渠道

  1.上门客户---电话、来访;

  2.扫楼客户---外来寻找的客户;

  3.关系客户---各种关系介绍来的客户;

  二、客户管理

  1.无论哪种渠道的客户,必须尽快填写《客户登记表》上报销售部经理,并得到其确认;

  2.客户的确认以递交《客户登记表》的时间为准;

  3.销售人员不得对未确认的客户继续跟进(善意协助者除外);

  三、跟踪和反馈

  1.销售人员必须及时跟跟进已确认的客户,并及时将跟进记录(电话、谈话)填入《客户跟进记录》;

  2.每周一10:00以前销售人员须将前一周的客户跟进记录汇总上报销售部经理;

  四、合同洽定

  1.销售工作thldl.org.cn制度中报价前,销售人员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评估客户的承受能力后,根据报价方案及价格权限,酌情做出报价单,报价以书面形式做成,有部门经理签发;

  2.价格谈到以自己的权限为限,销售人员可决定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价格,超过的必须事先上报销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

  3.对于客户坚持要修改的合同条款,需将客户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于发展商协调人或合约部,由合约部出面与客户洽谈达成最后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成为合同的附件;

  4.销售人员谈成后,填写《合同报签单》,写明价格条件和相关内容,转交发展商合约部;

  五、对未成交的客户的管理

  对未成交客户的管理是我们客户积累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十分认真地对待,销售人员必须每个月对未成交客户作一整理,填写好《未成交客户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客户名称,需求面积,入住大厦名称,成交价格,期限,未入住原因等。

  第四节代理公司管理

  一、总则

  代理公司是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由于代理公司具有固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在写字楼的租赁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代理公司将赋予其与本公司销售人员同等的权限,也承担着与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的物业中介行业尚缺的约束,行为自律不足,行为规范丞待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范的行为机制,保障发展商和代理公司双方的共同利益。

  具备法律核准的房地人经纪人资格,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保障。

  确定诸如客户确认,价格权限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办法是建立业务操作规范的必要途径。

  二、代理资格认定

  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合法公司,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质;

  2.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取得代理资格,但其业务将予承认,并按正常比例的60%支付佣金。

  三、代理协议书

  符合代理条件的,本公司将与其洽定代理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确认办法,佣金提取办法等事项。

  四、客户确认

  1.由代理公司带领有效客户看房,有效客户是指客户代表必须是其写字楼租赁的决策人员或主管人员,如:总裁(总经理),行政总监(经理),或其他有授权的人员;

  2.客户认定后,本公司将与代理公司一签定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书将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初步需求意向、确认书有效期等;

  3.代理公司应在签订客户确认书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递交客户意向书,其内容包括:面积、朝向、楼层及客户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和要求;

  五、授权

  代理公司作为本公司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将被授予一定的业物权限,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处理租赁事宜,包括给客户作报价方案,洽谈价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直至交易成功。

  1.价格权限:

  作为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提供价格单,符合价格单规定的价格条件的,代理公司有权决定,超过规定条件的,必须报本公司,经书面认可执行;

  2.合同条款:

  合同正式文本原则上不可改动,如客户提出的修改意见确有理由,须报本公司与发展商合约部门,洽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六、佣金的核算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本点,其比例与租金水平和租赁面积成正比

  佣金方案是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根据销售工作制度的佣金方案的规定核算佣金额并及时支付佣金。

公司工作制度4

  装饰公司管理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开拓经营市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本公司员工的日常上班如下规定:

  一.装饰公司设计部规章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2.对客户文明、礼貌,不讲脏话;

  3.中午不允许喝酒、

  4.人员电脑应专人专用,如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上班期间不允许利用电脑玩电子游戏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事宜,影响本公司形象者;

  罚款最低500元;

  5.不允许无故到其它公司乱窜,泄露公司内部事项;

  违者罚款10000元;

  6.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时间,按时洽谈,出方案;

  7.按时参加公司的例会及各类活动,不允许迟到或无故不到;

  签到簿作为唯一迟到早退记载,迟到一次50元。月迟到超过3次者底薪、提成减半。设计师需互相监督,如发现存在包庇行为,重罚;

  8.未经公司允许,以低于公司标准报价签约者,由于设计造成失误者,设计师承担责任;

  并承担连带罚金;

  9.私下不允许收取客户设计费或订金,不允许设计师以公司名义接私单;

  不允许设计师代买主材,如被客户投诉属实者,承担处罚;

  如被公司发现的,直接辞退,当月工资底薪清零;

  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10.上班无故迟到、旷工者,按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旷工早退者,同第七条;

  11.每月休息4天,为串休工作日,上班请假须提前3天找公司经理批准后生效;

  并签写请假条上交,凡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

  12.每天定时收拾各自办公区域,做到整洁明亮。如未达到标准者,罚款20元;

  如有异议,到会计部索要本月工资,自行离开;

  13.严守公司秘密,严禁私自将公司的文件、技术资料带出。不允许私自挪用或私藏客户定金、工程款,违反者严肃处罚;

  14.设计师有责任对所设计的工程协助办理中期增减项并签字,如因设计师未签字的增项款,不计入提成范围;

  如因设计师原因,增项款未被收回或未达到公司标准。设计师承担处罚,提成减半;

  15.拖延不能办理中期增减项所造成的损失,设计师承担责任;

  16.不论任何原因、任何情况,在公司与客户与员工发生争执,承担处罚;

  17.以上日常工作行为规范,请各设计师严格遵守,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的'罚款和警告;

  二.装饰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招聘(晋升)制度

  1.招聘负责单位为装饰公司质管中心--工程管理部;

  2.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聘(晋升)条件:

  3.招聘(晋升)程序:应聘(晋升)者报名----工程部经理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个人资料、施工队伍工人资料)----面试(口头考核、书面考核)----总经理对固定施工工人施工能力考核----总经理对施工实景考核;

  4.录用:考核合格的应聘(晋升)者交纳壹万元工程保证金、质量押金后(或由其垫资壹万元)签署录用协议;

  对其所属施工工人按招聘程序进行考核招聘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三.装饰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

  2.着装、谈吐、仪表要得体大方。

  3.应把一天的工作在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汇报。

  4.要有团队精神,主倡员工之间的团结合作理念。

  5.每天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去开拓市场寻找市场。

  6.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7.要以诚待人,与客户要保持良好的关系。

  8.对工作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做事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要把任何个人感情带到工作中。

  9.应勤奋工作、积极开拓市场,为公司建立一个广泛的网络关系。

  10.要熟悉市场、人工费、材料费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途等。

  11.对客户要用普通话流利的讲出家庭装修施工过程。

  四.装饰公司材料采购人员制度

  1.材料采购人员应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2.本公司的材料采购由设计人员确定品种、规格;

  由工程部负责询价;

  在洽谈过程中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

  3.材料采购人员应熟悉建材市场,熟练掌握市场行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

  4.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事先签定供销合同,并报集团财务中心存档。

  5.材料采购人员在购销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在材料质量、价格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辞退;

  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工作制度5

  一、保洁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上级领导指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当有紧急保洁任务时必须服从跨责任区域保洁任务的命令。

  6、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9、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保洁员工作区域:(分区到人)

  1、负责总经理及其他四位副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扫保洁。

  2、负责办公楼走廊、楼梯及扶手、各会议室、各卫生间、接待室、会客室、文印室、茶水间三楼敞开式办公区域地毯的清扫保洁。

  4、负责中央控制室防静电地板的清扫保洁。

  5、负责新、旧职工宿舍楼梯及扶手、走廊及大厅的清扫保洁。

  6、负责其他车间或部门共七个公共卫生间的清洁打扫。

  7、负责康体楼一、二、三楼走廊、大厅、楼梯及扶手、各功能室、以及各套娱乐康体设备的清洁打扫。

  8、负责康体楼、新旧宿舍楼、办公楼周围十米的清洁打扫。

  9、负责办公楼及康体楼花卉的浇灌及日常养护。

  10、负责办公楼、康体楼、宿舍楼墙壁挂件(企业文化宣传海报、挂画、公告栏等)的`定期擦洗工作。

  11、负责办公楼各卫生间卫生纸、洗手液的更换填补工作。

  12、负责各卫生责任区域垃圾桶及手纸桶的清理工作。

  13、每月对办公楼走廊、卫生间、宿舍楼走廊用来酸水进行消毒两次。

  三、保洁员工作标准:

  (一)领导办公室的清扫标准:

  1、办公桌、椅、电脑、电话、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刊物架、沙发、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

  3、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得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窗帘悬挂整齐。

  4、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办公室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办公室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施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8、办公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总经理办公室随时擦拭)。

  (二)办公楼地毯的清扫标准:

  1、办公楼地毯需每日进行一次吸尘工作,每月需对地毯进行一次清洗工作,在对地毯进行清洗前要对三楼办公区域进行清场工作,必要时由部门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先对整个地毯上大型垃圾和坚锐物品进行清扫(以防大型垃圾在吸尘时堵塞吸管和坚锐物品刺破防尘袋),再做细致吸尘。

  2、对地毯上特殊污渍用地毯去渍剂进行局部重点处,如有口香糖污渍或油渍可用去胶剂或去油剂,进行局部清除

  3、清洗完后把洗地机放地角落,保洁员脱掉鞋子,起动吸水机把地毯上多余的泡沫按从里至外的顺序吸尽

  4、地毯吸过一次水后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铺上工程地毯地毯,在地毯四周放上工作警示牌,以防别人践踏

  5、待地毯干后再用吸尘机把地毯细致地吸尘。

  6、所有工作完成后把吸水机内的脏水倒掉再用清水清洗吸水机并擦干机,把洗地机下的地毯刷进行清洗,清洗后把所有的工具收回工作间。

  (三)走廊及大厅的清扫标准:

  1、一楼大厅的前台、接待处沙发、茶几、正门玻璃,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2、走廊地面每日至少扫拖2次,随时保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3、走廊内垃圾桶每日至少擦拭、倾倒1次。做到无手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4、走廊内的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灭火器、配电箱门,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5、走廊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随时清理花盆内杂物,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走廊及大厅内的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消火栓、照明设备箱、灭火器、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公共区域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3日——15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卫生间清扫标准:

  1、卫生间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干手器、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周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7、卫生间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8、卫生间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7日——18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室、茶水间、中央控制室清扫标准:

  1、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室、茶水间的桌、椅、地面、门、窗台每周至少擦拭3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室、茶水间内的设备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茶具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擦拭时注意对设备设施的保护,以免损坏。

  3、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件、茶水间内的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4、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备设施的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5、会议室、贵宾室、除日常定时清扫外,如遇会议、活动等,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对会议室、贵宾室进行全面清扫。

  6、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室、茶水间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文印室、茶水间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20日——22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六)楼梯通道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2次,每周至少拖1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内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配电箱门等每周至少擦拭2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四、保洁员安全操作规程:

  1、我们虽不是一线工人,但要与一线工人一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2、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使用梯子,双脚需同时踏在梯子上,不得单脚踩踏,并保证梯子下方有人把扶,以免摔伤。

  3、在清理开、关设备设施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4、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5、在不会使用机器或设备时,不得私自开动或关闭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6、保洁人员应注意自我保护,工作时戴好胶皮手套,预防细菌感染,防止损害皮肤。清洁完毕,应注意洗手。

  7、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8、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公司工作制度6

  第一条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包括不合理利用或者不必要废弃等行为。

  第三条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和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餐饮浪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经营服务者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加强食堂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企业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市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规定,教育引导其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理念和消费方式,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业自律规范。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健康、文明、节俭、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和习惯。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列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内容。

  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

  (三)菜单应当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导;

  (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六)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七)配备公勺公筷和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餐盒、餐袋等用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并提供服务。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第十一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制止餐饮浪费观念。

  单位食堂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加工制作、配餐,按照健康、经济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主食,注重膳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引导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加强用餐期间巡视检查,及时制止用餐浪费行为。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承诺书,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儿童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奖惩等制度。采用校外供餐形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旅游餐饮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游客合理用餐,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提醒游客适量点餐、按需取餐,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各类宴会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适度备餐,提倡健康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攀比等陋习。

  第十五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的消费观念,遵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按需点餐,避免浪费。

  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养成科学健康、勤俭节约的良好用餐习惯,按照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通过、12345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

  12315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工作制度7

  第一节概述、部门职能、组织结构

 一、概述

  销售中心担负着实施公司销售战略,实现公司销售目标的责任,对我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对公司形象的塑造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保证我们的工作目标的小实现。因此,建立此项制度,建立一个合乎职业要求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进而有效地促进建立客户关系,最终达到公司的销售目标,其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敬业精神,事业心和组织业务能力,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二、部门职能

  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拟定销售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计划实施;

  拟定价格方案,合同条件条款;

  组织项目洽谈;

  接受客户投诉,商洽有关部门处理;

  积极发展与开发商及中介机构的合作;

  三、组织结构

  第二节岗位职责

  一、项目销售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组织完成销售日常经营工作;

  根据公司销售日报,拟定长短期工作目标和规划;

  与销售主管商议制定销售策划方案,指导主管工作;

  组织重要项目洽谈,审核销售条件和条款;

  负责与中介机构关系;

  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主管及人员组织报审;

  制定销售部管理制度报审

  二、市场策划部经理

  直接上级:销售中心经理

  岗位职责:

  根据销售中心拟定市场策划方案;

  拟定销售形象设计方案;

  组织方案实施,包括广告策划、执行、公关宣传等工作;

  收集市场信息,提出分析报告;

  负责与有关每体部门的关系;

  三、销售主管

  直接上级:销售经理

  岗位职责:

  负责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定计划上报;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培训组织实施;

  依据经理下达本组任务,制定方案,保证完成;

  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保证计划的实施,并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指导销售工作,复核销售条件、条款;

  及时解决本组工作困难,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

  四、销售代表

  直接上级:销售部主管

  岗位职责:

  团结互助,努力完成自身销售任务,饼干最大程度地协助其他同事完成销售任务;

  热情接待客户,对待工作善始善终;

  严格按照销售程序办理接待、认购、管理、服务等销售任务;

  洽谈销售条件,草拟合同条款;

  五、销售助理(文员)

  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

  岗位职责:

  办公用品领取、分配;

  记录传达上级各项指示;

  统计信息、报告(市调、媒体反馈等)汇总;

  统计销售;

  文件备案、存档;

  第三节销售业务管理

  一、客户渠道

  上门客户——电话、来访;

  扫楼客户——外来寻找的客户;

  关系客户——各种关系介绍来的客户;

  二、客户管理

  无论哪种渠道的客户,必须尽快填写《客户登记表》上报销售部经理,并得到其确认;

  客户的确认以递交《客户登记表》的时间为准;

  销售人员不得对未确认的客户继续跟进(善意协助者除外);

  三、跟踪和反馈

  销售人员必须及时跟跟进已确认的客户,并及时将跟进记录(电话、谈话)填入《客户跟进记录》;

  每周一10:00以前销售人员须将前一周的客户跟进记录汇总上报销售部经理;

  四、合同洽定

  销售工作制度中报价前,销售人员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评估客户的承受能力后,根据报价方案及价格权限,酌情做出报价单,报价以书面形式做成,有部门经理签发;

  价格谈到以自己的权限为限,销售人员可决定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价格,超过的必须事先上报销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

  对于客户坚持要修改的合同条款,需将客户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于发展商协调人或合约部,由合约部出面与客户洽谈达成最后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成为合同的附件;

  销售人员谈成后,填写《合同报签单》,写明价格条件和相关内容,转交发展商合约部;

  五、对未成交的客户的管理

  对未成交客户的.管理是我们客户积累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十分认真地对待,销售人员必须每个月对未成交客户作一整理,填写好《未成交客户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客户名称,需求面积,入住大厦名称,成交价格,期限,未入住原因等。

  第四节代理公司管理

 一、总则

  代理公司是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由于代理公司具有固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在写字楼的租赁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代理公司将赋予其与本公司销售人员同等的权限,也承担着与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的物业中介行业尚缺的约束,行为自律不足,行为规范丞待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范的行为机制,保障发展商和代理公司双方的共同利益。

  具备法律核准的房地人经纪人资格,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保障。

  确定诸如客户确认,价格权限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办法是建立业务操作规范的必要途径。

  二、代理资格认定

  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合法公司,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质;

  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取得代理资格,但其业务将予承认,并按正常比例的60%支付佣金。

  三、代理协议书

  符合代理条件的,本公司将与其洽定代理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确认办法,佣金提取办法等事项。

  四、客户确认

  由代理公司带领有效客户看房,有效客户是指客户代表必须是其写字楼租赁的决策人员或主管人员,如:总裁(总经理),行政总监(经理),或其他有授权的人员;

  客户认定后,本公司将与代理公司一签定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书将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初步需求意向、确认书有效期等;

  代理公司应在签订客户确认书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递交客户意向书,其内容包括:面积、朝向、楼层及客户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和要求;

  五、授权

  代理公司作为本公司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将被授予一定的业物权限,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处理租赁事宜,包括给客户作报价方案,洽谈价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直至交易成功。

  价格权限:

  作为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提供价格单,符合价格单规定的价格条件的,代理公司有权决定,超过规定条件的,必须报本公司,经书面认可执行;

  合同条款:

  合同正式文本原则上不可改动,如客户提出的修改意见确有理由,须报本公司与发展商合约部门,洽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六、佣金的核算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本点,其比例与租金水平和租赁面积成正比

  佣金方案是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根据销售工作制度的佣金方案的规定核算佣金额并及时支付佣金。

公司工作制度8

  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巩固重点场所无蝇化、无传染病区域性流行的奋斗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周密部署消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办法,加强现场管理,制定消杀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做好消杀工作。

  二、强化措施,定期向公司各场所打药、切实控制致病微生物、蚊、蝇的'孳生繁殖。重点搞好两堂一室、污水、厕所、垃圾等场所蚊蝇消杀工作。

  三、对公司各场所,夏秋季节,每月普打长效药一次,短效药每周一次,重点部位每日加强补打。84消毒液、来苏水等消毒灭菌药品,每周两次,全年喷打,打药后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

  四、消杀药品专人负责发放,建立台账,严格执行领、发、登记制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眼镜、口罩等)严格配比浓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五、确保消杀药械质量,由指定的专业部门供应,并指导使用。

  六、进行消杀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使用高效低毒消杀用品,按比例配制,用背式喷雾器按要求喷洒。喷洒时应做好预防措施,穿长衣裤,戴口罩,完工后换衣裤,用肥皂洗手。

  ②食堂、澡堂、楼层消杀活动一般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如需进行,应先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对广场外围进行喷洒时,尽量在顺风处喷洒,以减少对行人的影响。

  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喷洒次数,并注意将被杀死的害虫尸体及时清除。

  ⑤每天7:00-9:00、10:00-12:00、14:00-16:00、17:00-18:00分别进行至少四次消杀并进行检查且记录在《消杀记录表》上,存档。

  北京华谛盟家具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日

公司工作制度9

  为确保在公司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对公司在管楼宇发生的重大客户投诉、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等问题能够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理,特制定xx主管级以上人员机动总值工作制度。

  一、值班安排: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统筹安排机动总值工作,机动总值班人员(下称"机动总值")由公司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组成,实行每人一周轮值制,具体排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月月底排定下月机动总值班表。

  二、值班方式:

  不计考勤,机动式值班。在晚间发生重大事件须到现场处理置的,次日上班时间或下班时间可作相应的延迟或提早,但须向行政人事部作情况报备及呈交《事件报告表》。

  三、值班时间:

  值班时间暂定为周一至周六下午18:00分--次日早上9:00分。周日和其它节假日早上9:00--次日早上9:00。

  四、值班物料:

  1、《主管级以上人员机动总值记录本》;

  2、机动总值手机1台,号码:。

  五、值班制度:

  1、机动总值在值班期间全权负责协调处理本公司在管楼宇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重大客户投诉等问题。控制局面,消除消极因素;

  2、机动总值在紧急情况下代表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照主管领导指示进行处理,情况危急的`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3、非紧急情况且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机动总值可做好值班记录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交相关部门处理;

  4、值班期间的工作时间内抽检巡视各区域服务站运作情况、各岗位工作状况以及办公环境维护,发现违纪、隐患及时纠正、处置;

  5、轮值班期间工作时间内要求每个服务站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将巡检发现情况及跟进处理情况填写在《主管级以上人员机动总值记录本》内;

  6、机动总值在轮值期间不能离开本市区域以外,在出现必须到现场处理的突发紧急事件时要求30分钟以内能赶赴至现场处理,如擅离职守造成出现问题后延误时间或遇事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严重失职论处;

  7、轮值的机动总值要注意总值手机的及时充电、保持总值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来电时测及时接听,有未接来电时及时作出回复;

  8、机动总值过程中认真填写《主管级以上人员机动总值记录本》,对需进一步跟进处理的问题要记录清楚相关细节和事项,并做好工作及总值手机的交接;

  9、轮值的机动总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由本人提前商请其他机动总值人员替班,但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备行政人事部;

  10、遇到紧急、重大事件时要沉着应对,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请示、报告,处理过程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拍照取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要准确、及时;值班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所有涉密内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传。

  六、工作表格

  1、《主管级以上人员机动总值记录本》;

  2、《事件报告表》

公司工作制度10

  1.上岗着工作服(不按规定着装不能上岗)。工号牌的佩带:女职工冬季佩带于上衣左胸,夏季佩带于上衣第二颗纽扣处;男职工佩带于上衣左胸口袋处。服饰整洁,衬衣勤换,皮鞋勤擦。不论室内外,夏季或冬季,男士须戴领带,女士须结领花。

  各岗位着装应根据季节和生产环境统一规定,不得长短混穿。男士衬衣下摆须束腰内,袖扣扣好,袖口不得敞开或挽起。女士穿着衬衣时须配裙子(特殊岗位除外)。着秋冬装时,不得穿高领毛衣或高领内衣。室内工作不得穿风衣,不得戴围巾,戴帽。除黑色矮腰皮鞋外,不得穿其他鞋类(雨天室外工作时可穿雨鞋),不得赤脚穿鞋。

  2.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表情自然、亲切、和蔼。男士不准留胡子,女士头发过肩时必须束发,不准染彩发、不准染指甲。不得戴垂吊式耳环,手腕、足踝不得佩首饰。

公司工作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条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客运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第十九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并不得少于90日。

  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社会公德和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节货运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第二十九条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第三十六条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

  (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和发货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查验、登记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名录及其可以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乘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安全。

  候车大厅的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覆盖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第四十七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出入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

  因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的;

  (二)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安排培训不合格的专业人员上岗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

  (二)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班线客运经营者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

  (五)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的;

  (七)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六条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第七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司工作制度12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公司工作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用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升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姓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姓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首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没有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需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署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了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置方法进行,保证会计目标的口径一致,互相可比和会计处置方法前彳及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相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互相核对,保证帐证符合、帐实符合、帐表符合。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含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烧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接,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需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Q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

  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没有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接处置。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接,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彳爰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接及时监督催促相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筐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需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全部现金收付都必需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安全,非因业务需要不许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把握银行存款馀额,不许签发空头支票,不许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相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监督催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f部门负责人f财务负责人f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需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需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姓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许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彳爰,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筐的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资筐应纳入固定

  资筐进行核算:①使用限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首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限期超过年的。

  20002第二十七条固定资姓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符合。财务部负责固定资姓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姓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姓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姓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了:

  (一)房屋、营业用房年 30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年 3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置设备年 3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年3

  第二十九条差不多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姓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姓,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姓,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姓,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姓和其他资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S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接,经总经理批准彳爰进行帐务处置。

  第三十一条没有形资姓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包含:1,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没有形资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S或有用期内按不短于年的限期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筐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彼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创办费,租入固定资姓的改良支出和摊销限期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创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姓改良支出,在有用租赁期内分期摊5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含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障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置。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含: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含: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资金、工会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筐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姓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年。 S5(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含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1%应收账款馀额的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资金按工资总额14%2%计提,教育资金按工资总额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接,由公司按职工3%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订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名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了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二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含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含:固定资彦盘盈、处置固定资姓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没有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含:固定资姓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接,根据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彳爰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资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弭补公司之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馀公积金,法定盈馀公积金按照税彼利润扣除前两项彼的提取,盈馀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时不再提取。

  10%50%(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彼利润的计提,首要用于公司的职5%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含资姓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含资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g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15计报告应于次年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首要内容包含: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姓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了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了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目标包含:

  ①经营状况目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全部者权益比率;

  ②经营成果目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含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ups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别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体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置会计业务的软体。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刻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彳爰,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10财务软体必需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兽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需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ic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司工作制度14

  一、工作时间

  办公部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生产部门:以临时通知为准,确保正常生产。

  二、全体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因公离开岗位的,应向上级主管请示,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情形,依有关规定处理。(详见六、七条)

  三、各部门的考勤表必需由部门经理亲自对本部门的员工记考勤,每月的考勤表由部门经理签名后,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总经理签名,再送财务部,财务部按考勤表执行计发工资及奖金。

  四、凡请病假者,应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或诊病发票等有效凭据,在看病当日或次日上班之前交上级主管核实。凡请事假者,要写书面请假条。请假为半天的,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请假天数超过一天(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核实并上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副主管或以上管理人员请假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以上人员必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工处理。

  五、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如当周不休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享有调休的权利,未经支配批准的加班一律不赐予补休,超出8小时属加班时间(以考勤卡记录时间为准)加班时间赐予补休或调休。冲抵后工时累计统一年底核算,多出工时赐予加班工资。

  六、迟到、早退(离岗4小时以内的)一次扣20元,离岗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处理。连续迟到、早退三次的.计一次旷工,旷工一次扣50元。

  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处理。

  八、休息休假

  (1)员工根据排班支配,每周休息1天。连续生产时,按生产需要合理支配轮休。

  (2)法定休假日

  a、元旦(1月1日)一天

  b、春节(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c、“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3日)三天

  d、国庆节(10月1—3日)三天

  e、妇女节(只限于女员工)(3月8日)一天按国家规定放假,支配加班的人员和值班人员除外。

  (3)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a、事假:事假期间不得计算相应薪资。

  b、病假:须供应公立医院医生证明赐予请假,不计薪资和奖金。

  c、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假为3天(须供应结婚证)婚假期间薪资照发。

  d、产假:女员工达到国家生育年龄,赐予90天产假(请产假时须附准生证明)计发底薪。

  e、丧假:遇员工直系亲属亡故者,赐予带薪丧假3天(须供应死亡证明资料)。

  f、工伤假:因工损害、疾病或生理缘由必需治疗或疗养,经公立医院医生证明须请病假的计发薪资。

公司工作制度15

  1、采购人员外出采购物料需借用现金时,提前4小时将用款申请单报财务出纳处,500元以内自备,超过500元时,由采购员写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无息从公司资金中借取,但回公司后三日内必须将款结清(按发票时间第四天计息),每超期一天由财务人员按5‰对借款人罚息,罚息归公司,如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处罚,被查出后除对借款人按5‰罚息外,对相关财务人员按借款人罚息额的两倍罚款,罚款归公司。

  2、采购员外出采购,需办理汇票,必须在用款申请单上注明具体使用时间(月、日、时、分),如带支票,返回后,应立即按财务规定进行结算。需发电汇的,必须在15天内将发票报销。

  3、采购员外出采购,如带汇票或办电汇,业务结算有余款时,应监督对方财务人员,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汇票并要求速传回我方。电汇也请速传回我公司。

  4、采购员所带汇票或发电汇,结算有余款十日内返回属正常运行;十日外返回,给采购员按每日5‰计息,利息归用款部门;两月内返不回者,除扣息外,按坏帐处理,从采购员每月工资中扣除,直到扣齐为止。

  5、如因相关财务人员不及时扣采购员款,除按本规定第4条对采购人员处理外,对相关财务人员按采购员相等款额处罚,罚款归公司。

  6、个人业务或其他事由需借公款时,借款人首先到相关财务索取借款单,详填借款用途,由经济担保人签名担保后,由总经理签名批准(批准者在经济担保人失去经济赔偿能力时,承担其赔偿责任)。而后,由借款人持签名齐备的借款单到相关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其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由本部门经理决定,但借款者每人借款总额最多不准超过1万元,借款时间每次不准超过12个月,借款利息按年息8计算,滞纳金按不按期还款额每拖一天5‰计算。

  7、经济担保人为借款人自愿担保,如担保失误,自愿还清债款。

  8、各部门负责人,科室人员因公外出需借公款时,500元以内自备,超过500元时,可凭总经理、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单到公司财务从公司资金中无息借取,但必须回公司后三日内结清,每逾期一天由财务人员按借款额的5‰对借款人罚息,罚息归公司。如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处罚,被查出后除对借款人按5‰罚息外,对相关财务人员按借款人罚息额的两倍罚款,罚款归公司。

  9、各部门员工,因公伤可凭总经理、本部经理、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单,到本公司财务办理借款,借款从公司资金中借取,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赔款时间。

  10、任何形式的借款到期必须以现金形式归还,对不按时归还借款者,无论何种原因,从应归还借款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借款资格。

  11、任何借款不能按期归还,财务按借款人、经济担保人(或将抵押物)部经理、总经理的顺序从其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回,扣不齐的,按年息8的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扣齐为止。如财务人员不按以上顺序的规定扣除,每发现一次按工作失职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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