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员工薪酬制度
第1条 公司采用28天/月上班制,全年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需晚上加班的均为18:30-21:00。
第2条 本厂员工分计时和计件两种, 如发现计时员工在主管未做登记的情况下帮计件员做事, 将计时与计件双方皆须1天扣3天工资.
第3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4条 每月加班时间平均不能会出36小时。工厂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给予:
月工资
—————————— = 加班薪酬 (元/小时)
30(天)×8(小时)
(计件工人加班薪酬除外)
如果,公司因出货紧急必须加班时,部门主管会提前通知员工加班,希望员工配合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2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3条 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4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5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6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7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8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9条 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10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11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12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13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14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15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