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
各省满族的督抚、将军、提督、都统、总兵,凡是没有奏请赴京叩谒皇后梓宫的,各降二级、或销去军功记录。这样受到处分的有两江总督尹继善,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湖广总督塞楞额、漕督蕴著、浙江巡抚顾琮、江西巡抚开泰、河南巡抚硕色、安徽巡抚纳敏等五十多名满族文武大员。
十二日,以山东沂州营都司姜兴汉、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皆于孝贤皇后百日内剃头,解交刑部治罪。乾隆帝以前此律例会典未曾明文规定而下令“嗣后将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头。违者立即处斩”载人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同时,又传谕各省督抚提镇学政:“此旨未到之前,或现在已经查出之案,自当参处,不当废法姑纵。其余未发觉者,概不另行饬查。旗人本属当知,若有丧心之徒,不在此宽免之例。”
十六日,谕皇后大丧百日内剃头犯傅祥、德柱斩立决,李兆祺、高华斩监候,五十六等枷号重杖
二十一日,以大阿哥永璜于孝贤皇后大事“全不介意,只如照常当差,并无哀慕之忱”,“不孝之罪甚大,三阿哥永璋于“此次皇后之事,伊于人子之道,毫不能尽”,乾隆帝降谕严斥。并说:“此二人断不可承继大统,”“今满洲大臣内如有具奏当于阿哥之内选择一人立皇太子者,”“朕必将其立行正法,断不宽贷。”
七月
二十九日,以刑部尚书盛安审理金文淳一案将斩决改为监候,乾隆帝命将其革职,交刑部治罪。刑部从重判盛安斩立决,乾隆帝命改斩监候。刑部尚书汪由敦,侍郎勒尔森、钱陈群、魏定国也因此案牵连,受到革职留任处分。
闰七月
初五日,以孝贤皇后大事,盛京、杭州、宁夏、京口、凉州、四川等省将军、大臣等,惟令官员过百日剃头,而于兵丁剃头之处并未传行,乾隆帝下令交部察议具奏。
十六日,江苏巡抚安宁奏:江南总河周学健于孝贤皇后大事二十七日甫毕,即已剃头,其所属文武官弁亦皆剃头,内止有淮徐道定长一人遵奉法度。乾隆帝随谕大学士高斌将其拿解来京,交刑部治罪。并以两江总督尹继善明知不奏,将其革职留任。同时谕令江西巡抚开泰查抄周学健原籍家产。
二十一日,湖广总督塞楞额因违制剃头拿交刑部治罪,并命查抄其任所家资。湖南巡抚杨锡绂、湖北巡抚彭树葵亦因违制剃头革职留任,并罚自出家资,派修城工赎罪。
八月
初一日,漕运总督蕴著以未及时参奏周学健违制剃头而被革职留任,大学士高斌亦因接旨查办时仅“遵旨办理,全无同仇愤怒之意”而被传旨申饬。
九月
初七日,以孝贤皇后丧期内违制剃头,赐湖广总督塞楞额自尽。
十月
二十日以翰林院撰拟孝贤皇后冬至祭文内有“泉台”字样,“大学士张廷玉等全不留心检点,草率塞责,殊失敬谨之义”,乾隆帝命将张廷玉、阿克敦、德通、文保、程景伊各罚本俸一年。
十一月
十八日前江南总河周学健以违制剃头,婪赃徇私,“一身兼犯塞楞额、鄂善二人之罪”,乾隆帝赐令自尽。
《清实录乾隆朝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