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天主教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发布在全国禁止天主教的命令,并且不承认康熙发给传教士的“印票”。雍正帝还召见了在京传教士,言明政策:“近在福建,有若干欧西人侵扰我百姓,蔑视我法律,福建官长奏申报,朕当制止乱行。此为我国家之事,朕当负责执行者也。……尔等欲我中国人尽为教徒,此为尔等之要求,朕亦知之;但试思一旦如此,则我等为如何之人,岂不成为尔等皇帝之百姓乎?教徒惟认识尔等,一旦边境有事,百姓惟尔等之命是从,虽现在不必顾虑及此,然苟千万战舰来我海岸,则祸患大矣。……中国北有俄罗斯,是不可轻视的,南有欧西各国,更是要担心的,西有回人,朕欲阻其内入,毋使捣乱我中国。俄国使臣曾请求在各省通商,为朕所推辞,惟允彼等在北京及边境贸易而已。今朕许尔等居住北京及广州,不深入各省,尔等有何怨乎?……现朕既登皇位,朕唯一之本分,是为国家而治事。”各省传教士50多人,连同5位主教被驱除出境。雍正十年(1732年),集中在广州的35名传教士也被两广总督驱逐到澳门。只有在钦天监工作的20人留用,但不准传教。 [44]
社会
灾赈制度
雍正时期继续完善了清代的灾赈制度。雍正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及国力的雄厚为雍正朝的灾赈提供了条件。其中,粥赈成为官方经常采取的散赈措施,并在具体实践中完成了制度建设,确定了粥赈期限及地点。一是按口煮赈,即估算及统计饥民人口,出粮煮粥发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救济饥民。二是初步确定粥赈期限,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三是根据灾荒及饥民的实际情况增加粥厂及粥粮。四是明确规定粥厂的位置及距离,近城设粥厂,乡村设米厂。 [45]
雍正时期也实行以工代赈。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山东巡抚陈世倌以省城周围四十八州县卫所去岁遭遇水患,特奏请朝廷于开春之时兴修大清河工程,“令无食小民得力役之资,为糊口之计”,得到允准。 [46] 雍正五年(1727年)二月,雍正帝在谕内阁时称:浙江杭嘉湖三府因头年被水,收成歉薄,民食艰困,当此青黄不接之时,着令动用库银4万两,或开浚河道,或修理缄垣。使百姓就近佣工,藉以糊口,这也是一种以工代赈。 [47]
移民政策
明末清初,经过连年的战乱、疫疠,四川地荒丁亡的情况十分突出,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促进四川的经济恢复,清廷所实行的移民就垦政策也就有异于他省。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议准了三个较为重要的条例:第一,南方各省流入四川者甚多,有的“竟无执照可验”,因此议准:“凡入川穷民,务令各该地方官给以印照,到日验明安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