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殊性决定于取得和范围两方面);
商主体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营业;
商个人: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及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个体。
我国目前的商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独资企业。
商合伙: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商合伙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人数(两人或两人以上);基础(合伙合同);财产(合伙人共同共有);经营(共同为之或委托合伙人为之);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依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事组织。商法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统一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责任。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经营性或营业性行为;
具备商事能力的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依确认标准和条件进行分类:绝对商行为(客观商行为);相对商行为(主观商行为或营业商行为 )。依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分类: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依同一商事营业内商行为的内容进行分类:基本商行为;辅助商行为(附属商行为)。依法律对商行为的认定进行分类:纯然商行为;推定商行为(非纯然商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就登记事项向主管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主管登记机关审查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商主体资格或能力的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履行,行为的方式、内容、效力等均有法律强行规定;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筹办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