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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程鑫:以法律之名

因为太喜欢你,所以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以至于差点忘了,我17岁,这个年纪里整个世界都是我的。不需要犹豫也用不着权衡。我无坚不摧,也无所不能。

——木苏里《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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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灵菱】:“那下面我们进入自由辩论环节,首先由原告发言。”

【郭旭】:“各位律师好,大家好。首先我想问对方一个问题,你们是不是认为楚先生打赏行为是一种对平台的赠与行为。”

【薛俊杰】:“对。”

【郭旭】:“但是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和一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的学理解释,赠与合同的完成,要求必须所有权转移,那么既然你方提到根据新用户注册协议,楚先生是对A平台下线的各种虚拟货币不享有所有权的,所以说这个赠与是如何实现的。”

【梅桢】:“这个赠与是根据楚先生赠与,实际上的赠与的对方是平台,它从来没有把这东西赠与给主播,平台是这个赠与的一个接收者。”

【郭旭】:“所有的虚拟货币都是在平台所有的,对吗,所以说为什么是楚先生赠与给了平台,楚先生凭什么赠与?”

【李浩源】:“在赠与关系这个问题上,你方的想法非常之精妙,但是你方恰恰犯了一个逻辑不恰的问题,你方注意到事实上用户是要向平台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因此,它是一种对这个平台的单方面的资助或者是单方面的支持,我想这个商业价值一定要非常清楚,对方请再次确认自己对劳务关系的认知,我想对方在这个问题上有重大的逻辑不恰。”

【蔡昆廷】:“合同首先是由要约做出以及承诺做出,相互到达之后达到合同的成立,那么根据这个事实案件“小酒窝”做出的这个行为可以是认为做出的这个宣传高颜值甜美,提供该类服务做出的要约邀请,那么到了这个要约邀请之后我们可以从承诺的生效,对于这个要约进行一个意思实现,那么意思实现是当事人以非对话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即可达成合同的一个生效,所以建立合同关系。”

【李浩源】:“原告反复坚持这是一份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的合同,而在最后总结的时候,又把此视为是一份要约承诺。先不提这样的表达上的问题,我就问清楚一点,在要约当中,有没有提供具体服务或具体内容的规定,我认为,按照交易习惯来说,如果在某些特定平台上,需要有这样是演艺购买,必须是有明确的时间,明确的内容,明确的款项,而我们知道人美歌甜是对这个主播个人性质的一种表述,我们都知道,平台是用来展示自我的平台,主播表达自己无可厚非,我方不认为这是一种要约,更谈不上与之进行相应的承诺,我方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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