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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赈灾制度二

步步惊心之江山为重

若曦含笑点头说道

马尔泰若曦你放心去办差吧,不用担心我,我会照顾好自己的,

胤禛又不放心的把若曦身边伺候的奴才,都叫过来叮嘱了一番之后,方才起身离开。

嫡福晋乌拉那拉氏已经得到了消息,并简单为他收拾了一下行装,亲自送他出了门。

胤禛到户部汇合了马齐,选定了跟随他前往巡查的户部和工部的官员,随后去畅春园请了旨,领了康熙的诏命,风风火火出京而去。

康熙这次交给胤禛的任务就是黄河流域的桃花汛眼看要下来,所以需要巡查一下黄河河防,然后根据视察结果,汇总一下报给康熙。看看哪些省需要蠲免,哪些府该赈济。

除了蠲免和赈济之外,清朝的救灾制度还包括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五个方面。

调粟是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

清代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尔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

到了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

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

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以康熙五十三年为例,康熙五十三年,康熙下旨以江南又旱,浙江米贵,河南歉收,截漕三十万石,分运三省平粜。

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

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

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使得灾区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

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而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

借贷是针对尚可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施行的救荒措施。

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免、赈济之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

借贷的种类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借贷的钱粮来源为常、社仓谷、截遭、发库银等,有时也动用州县捐项。灾民所贷粮种,夏灾贷者秋后免息还仓,秋灾贷者次年麦熟后免息还仓。

而第五项措施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蛹,是救灾减灾的重要手段。

清代的救灾的第六项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贫民与资送流民回籍。。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灾民,赈给口粮粥食,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时也劝谕富户量力收养。至开春以后,要支给所收养的外地流民口粮和路费,送其回籍,并伤其原籍地方官妥为安置。

第七项抚恤措施为“救灾”,是对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咫风、山洪等造成的破坏施予救济。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复业。

乾隆四十一年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大体上坍房修费瓦房每间给银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掩毙大口给银一两,小口减半。地震压毙人口及坍房也相应给予抚恤银及维修费。

这七项救灾措施耗资巨大,其中第一项灾蠲,清朝中前期196年花费近2亿两白银,第二项灾赈,清中前期196年花费4.5亿两白银。光这两项清朝中前期的196年就花费了6.5亿两白银,为历史朝代之最。

所以就救灾力度方面来说,清朝在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中,绝对是前无古人的。

同时清朝积极的改革赈灾制度,更正了中国历史朝代赈灾的三大弊病。

1. 中国历史上赈济灾民需要地方先逐级上报皇上、上边派人勘灾并且还需够六分灾以上、最后批才能赈灾。

2.赈灾力度弱,蠲免(豁免)钱粮税收较少,历史朝代中一般最严重的十分灾(作物全部绝收),也仅蠲免十分之三的赋税。

3.中国历史朝代勘灾,分为十分,只有六分以上都没了,也就是绝收超过60%才算灾,六分以下不算灾,这个现象叫“勘不成灾”,清朝以前均不予赈济。

但很多接近灾赈等级,但不能享受赈济的灾区,还须严格缴税,更别提任何救济,从而加重、扩大了灾荒,彰显出传统灾赈制度的刻板及固有缺陷。

针对上述现象,直到雍正时期终于开始改革,不得不说雍正对百姓确实不错。

针对第一条:雍正五年九月丁卯,雍正皇帝上谕

胤禛(雍正帝)大凡地方小有水旱之事,勘不成灾,于例不应题本者,该督抚当就近酌量料理,并具折奏闻。务令朕得知地方情形,无丝毫隐匿,方不负封疆大臣之任。

这赋予了督抚极大的权力,从此督抚们不用事先奏报就可自主采取赈济措施,只需事后题报即可。

雍正十三年一月,雍正帝再次谕令重申地方督抚哪怕“勘不成灾”也毋庸等待奏报,可就地先行赈济,并永远遵行,

胤禛(雍正帝)被水各属虽不成灾,仍须加意赈恤⋯⋯此等赈恤事件,务须一有水旱,立即赈恤,然后民得实惠。若待奏报后俟朕批谕,然后奉行,则无及矣。朕之此谕,亦民。

针对第二条,雍正六年,雍正帝对灾蠲分数作了大幅度调整和改革,首先提高了蠲免(免税)力度,将十分灾的赋税蠲免(免税)提高到七分,并细化了不等灾等的赈济标准,对六分至十分的每个灾情等级都制定了相应的蠲免分数,使每个灾等都得到相应赈济。“勘不成灾”自此作为赈济专用名词之外的勘灾结果,得到重视并享受到了制度外的赈济,地方督抚开始关注并予赈济。

针对第三条,雍正开始对“勘不成灾”灾情。雍正采取的是“量赈一月”的措施,

如“雍正三年直隶省霸州等七十二州县厅所,秋禾被水,散赈三月。大兴等四县虽勘不成灾,小民被水乏食,亦量赈一月。”

此后就开始了“勘不成灾”的赈济及制度化建设。雍正朝对“勘不成灾”的赈济措施及解决方案,使其逐渐发展成了一系列非灾等赈济的制度。

这使传统灾赈制度发生转变,灾赈范畴扩大,但此时期的措施更多是赈济钱粮,缓征赋税。

而到了乾隆朝,在这位亲尝观音土的皇帝治理下,赈灾水平和待遇得到更进一步提升,乾隆元年规定将五分灾纳入成灾,五分灾也作为成灾对待后,正式进入赈济行列,成灾分数的起点下移,灾赈范畴扩大,四分及以下灾荒才视为“勘不成灾”。同时对哪怕是三分灾也开始重视,并适度赈济起来。

清代荒政集历代之大成,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与以往朝代相比,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统治阶级高度重视,把能否妥善救灾安置灾民看做关系到政权存亡的治国安邦大计一有灾伤,蠲免之诏屡颁,赈济之法频施。与此相适应,涌现出大量卷轶浩繁、论述系统全面、又重在指导具体办理方法的荒政专书,并形成地方官必须以荒政为己任的社会氛围,从而大大促进了荒政的发展。

第二,各项救灾措施完全制度化,并不断加以改进。用以备荒的仓储制度也充分完善。

第三,救灾支出浩繁,蠲、赈面广,超过了此前各个朝代的赈济规模。

第四,办理赈务组织周密,有条不紊,效率较高,反映了清代救灾能力已达到较高水平。

第五,立法严格,阶黝分明。对办赈优者奖励升迁,劣者惩处罢黝。严格的立法对提高办赈效率,保证荒政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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