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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详写

古代残忍刑法

凌迟亦作“陵迟”,俗称“剐”。据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意思是说凌迟的方法是用锋利的小刀在全身划出一个个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男则去势,女则幽闭,都是指宫刑。挖出内脏使其毙命。将尸体分解后,把骨头切碎。有记载称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肝心联络而呻痛之声未息"。就是说,受刑者身上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还在动;肝和心都挖出来了,痛苦的呻吟声还没有停止。

凌迟始于宋仁宗,熙宁之后应用渐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公然把它列为死刑名目。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但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就是把活人零刀割死。取的就是一个“慢”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此刑法。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作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

依陆游所记:“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公元九四六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第二任皇帝石重贵下令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赵匡胤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赵恒下诏命令将俘虏转运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赵顼时,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赵祯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公元一零七五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事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

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剐”字原作“*(这个字打不出来)”,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另”,明朱国帧《通幡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另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

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讲传》第二十六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後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游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炳的一段描写:“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况,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作法是基本一致的。辽代凌迟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情律例》有凌迟条,公元一九零六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无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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