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刑
这是一种带有侮辱性的死刑,戮刑包含戮和杀两部分,既有先戮后杀,又有先杀后戮。先戮后杀,即是先将犯人示众,这里当然不是简单的示众,而是在示众的同时,在犯人的身上施加侮辱性的肉刑,比如鞭打,割鼻,斩肢,破坏生殖器等,然后再将其杀死。先杀后戮则是先将犯人杀死,然后再将尸体示众,并施加侮辱性的刑罚。据载“戮”这种刑罚早在夏朝就已出现,汉代以后,“戮”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可是到了明朝,“戮”又成了法定刑,《明律》有曰:剉碎死尸。就是在人死后,施加的戮刑。
磔刑
磔刑是一种通过让人的肢体碎裂而死的刑罚,猛一看它与“车裂”差不多,但是也有细微的不同,那就是“车裂”刑将犯人杀死以后,起码犯人的家人还可以把尸体整理整理,埋了。可是磔刑则是,犯人被杀死之后,还要暴尸于外,死无葬身处,以此来示侮辱。
据史料记载,磔刑起源很早,秦朝和汉初均为法定刑罚,到了汉朝景帝时期,他“改磔为弃市”,从此磔刑从法律中消失。
五刑和肉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定杀:即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音厉)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就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后无定杀规定,但见于将罪犯投水淹死的刑罚。如曹魏的"污(音乌)潴",北魏的"沉渊",宋时的"水淹"。定杀可能是最少使用的一种死刑。
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将尸体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又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后历代均采用弃市执行死刑。枭首斩下人头,悬于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投于x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小。"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施用枭首刑。戮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时是刑辱示众后斩杀,晋是"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此时是"陈尸为戮"。明神宗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扩大到对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者,均戮尸。其后更推广到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