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倭国已求和三次,其中两次派使被拒,这时倭国十分害怕战争继续下去,为了求得停战,决心不惜任何代价。成务天皇在得知秦朝的要求后立刻召慕府大将军源伊文入京,任命他为全权代表赴百济议和。
于是在105年9月13日,源伊文以头等全权大臣的名义,率100多名随员前往百济熊津(今韩国忠清南道扶余郡),与秦左右英武大将军刘仁轨、新伽王朴释馣进行谈判。105年9月19日,源伊文抵达百济熊津,住在接引寺(为倭国通信使的住所)。9月20日双方在春帆楼会见,正式开启了和谈。九月x二十三日上午,秦倭两国代表在熊津春帆楼签署了《熊津条约》;《熊津条约》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倭国确认新伽国为独立自主国家。
第二条:倭国无条件承认是秦朝的附属国,倭国必须废除天皇称号,改为王。
第三条:大秦商人可以在倭国境内自由贸易,进出口税收,倭国需要与大秦商定。
第四条:倭国支付秦朝赔款二百三十万两白银(等于二万万四千五百八十一万二千五百两秦朝白银)。
第五条:两国各选派官员划定疆界,就地踏勘确定划界。第六条:秦朝在3个月以内撤回倭国领土内之日军。
第七条:倭国承认秦朝占领日本马关、长崎三年,待倭国还清赔款后才交还,如果费用支付不全,秦军不撤回,秦军军费由倭国负担。
第八条:倭国对秦朝人俘虏,不可虐待处刑,也不可对协助秦军的倭国人士处刑。第九条:条约批准日开始停止战斗。
第十条:条约由秦倭两国批准,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第十一条:倭国每年向秦进贡黄金三十万两,白银七十万两。
史学家称:《熊津条约》,是大秦帝国强加给倭国及其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大秦帝国以武力威胁的方式迫使倭国接受其不公正的要求,倭国的主权,第一次遭到来自中国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