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岁月的长河中,有一卷古老的条令,它规定了验尸的严谨规程,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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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如同历史的回声,这些律法在时间的匆匆里回响。
诸被差验覆纵使时光荏苒,亦不容尸坏不验,罪责如山。
那些受命于朝夕之间的验尸官,若延误时辰,不依法奉行,必将受到律法的严惩。
请官违法者若有违法而不言,或受请而不受,皆将承受应验不验之罪。
县官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若官可那而称阙,或托故回避,皆以违制论。
承官验尸者不得规避职责,应以公心履行法纪。
行人若因验尸受贿,当依公人法治罪。
行人受贿者公正无私,方为法度之基。
命官所任之处,有赏者不得差出,验尸之责,听差而行。
命官赏不得差出验尸之责,重于赏金。
验尸之时,州差参军,县差尉,若监当官皆阙,县令当亲往。
验尸官员依法定差,确保公允无私。
若有尸应覆验,州申州,县申最近县,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
覆验之尸牒至近县,远者止牒本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命官因病亡,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寺观、店户、邻居保明无他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因病亡官审察保明,以免无谓之验。
律法如山,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违制论者律法无情,罪无遁形。
此《刑统》之章,详述了种种刑律,为后世司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刑统》刑法如矩,度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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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流转,这些条文依旧在每一个验尸官的心中铭记,成为了追求正义与真实的不朽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