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30 02:17:32 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推荐)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推荐)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xx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稳定。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定期检查维护,以及明确责任分配,该制度可以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内容概述:

  1. 设备管理:涵盖锅炉和压力容器的选购、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的全过程,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规定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定期检验:设定周期性的.设备检查和测试,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4.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如设备故障、泄漏等,以便快速响应和处理。

  5. 培训教育: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6. 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设备管理中的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及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适用范围是指各种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制定公司内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检验的组织、实施、陪检、监护工作。

  5、负责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的总结上报。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职责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各类操作人员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

  a、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设备安全检验检查制度;

  c、设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a、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使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定期检验。新注册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阀一年一次整定,压力表半年一次校验,液位计、温度计、自动联锁装置、远程变送器等要每天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的进行校验、校对,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行。

  第三章安装、维修、改造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购买上述设备须向安全技术部早报备案,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招标购买。

  第十一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前,要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大修。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停、报废必须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并经安全技术部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进行工作。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维修、改造;

  b、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资料齐全或使用中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或移装;

  c、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情况书面报告安全技术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和运行。

  第十六条安装、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资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四章检验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监测、检验必须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来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到规定年限,检验合格并经监督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责任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和个人,安全技术部将视情况给予员工100—500元罚款、干部降薪10%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成立事故紧急救援小组,必要时可按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设备所属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采取关、停等紧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紧急疏散人员、积极抢救伤员和上报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再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并组织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备查。

  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4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5

  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点

  (一)、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二)、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决定。

  2、对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进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检验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安全装置的调整和检修

  1、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安全装置和主要的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调整工作。需焊、挖补修理时,应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证人员参加。

  2、安全阀更新购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检验部门和质检员的印章,并有注明检验日期,无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使用。

  3、安全阀使用中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并填写记录。检验调整工作应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任意启封调整检验。

  4、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5、压力表的`装设、校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

  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压力容器开工申报单;

  3、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压力容器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10、使用登记资料。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三、压力容器维修保养规定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保证其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在规定参数下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经常检查压力容器外观,容器外观无鼓包、不变形、不泄漏、无裂纹迹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按管、紧固件、密封件部位等无损坏、泄漏现象。

  3、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齐全,安装正确,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适时对蒸汽、空气安全阀进行手提排气卸压试验,防止安全阀声修、粘连、堵塞等。

  4、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和“三不放过”,即确定原因,制定整改内容和时间,指定落实整改人员。整改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完成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

  5、压力容器的操作、检修应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6、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一旦超过许用值,但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四、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点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关系极大。在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压力容器使用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6、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

  7、处理紧急状况。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劳动部1996年第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1年第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51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

  3、定义

  3.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3.3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4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职责

  4.1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采购

  5.1.1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安装与验收

  5.2.1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3.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5.3.5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 02100—038的规定。

  5.3.6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 02100—024的规定。

  5.3.7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检验

  5.4.1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 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大修

  5.5.1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事故处理

  5.7.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报废

  5.8.1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5.8.2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检查与考核

  6.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6.2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7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内容概述:

  1. 设备管理:包括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2. 人员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证书。

  3.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压力容器。

  4. 定期检查:设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隐患。

  5. 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压力容器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6. 记录与报告: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检查、维修记录,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8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径大于等于1.15,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有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暴晒,碰撞,腐蚀等。防止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档,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列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列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德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查,使用和维护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需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露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于管道发生严重的振动,危机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

  6、主要控制环节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出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的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验收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审核,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以下建档条件的不予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他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使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关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法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有修理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人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单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出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对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督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处理,必要时通报主管副经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9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xx)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xx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0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预防设备故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安全。

  2.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3. 生产效率:通过定期维护和及时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

  4. 资源节约:合理使用和管理设备,降低能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5.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安全和责任的重视,提升企业形象。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1

  压力容器与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预防事故: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维护,预防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企业生产和人员安全。

  2. 提高效率:良好的运行状态可以保证设备高效运行,减少因设备问题导致的生产中断。

  3. 降低成本:定期维护可以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提高设备投资回报率。

  4.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和法律纠纷。

  5. 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订货、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作出规定,以满足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中所使用的焊接材料。

  2.焊接材料的采购

  2.1.焊接材料由物质供应部根据焊接责任人的要求负责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焊材,当图样或技术要求中对焊材的超过标准规定的附加要求或进口焊材的技术要求,不能采用相应的上述制度采购及验收时,采购技术条件由焊接工艺人员提出,经焊接责任人审核后作为采购依据。

  2.2.焊接材料品种和数量根据库存量订货,特殊焊材品种和数量根据材料预算订货。

  2.3.常用焊材的订货应根据历年焊接材料质量状况择优定点,尽量减少供应厂家。

  3.进厂验收

  3.1.进厂的焊材,必须具有内容齐全的质量证明书,由生产技术部门核对质量证明书,若与有关标准规定不相符时,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与供方联系,材料库保管员填写复验申请单与质量证明书一起提交材料检验部门,编写材检号进行验收,并按企标Q/LSJM.G.05-20xx《压力容器焊接材料验收管理制度》进行复验。

  3.2.调拨进厂的焊材,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否则不予验收。

  3.3.焊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由材料检验责任人移交焊接责任人保管,材料质量鉴定书技术部存档。

  4.焊材保管

  4.1.合格焊材按厂家、品种、规格、牌号、批号、入库时间、分类堆放,各自焊材应有明显标记。

  4.2.焊接材料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干燥、并配有干、湿度计,焊接材料、包装必须完好不得随意打开。焊接材料堆放,离地面、离墙0.3m以上,以防受潮变质,室温必须保持10℃以上,相对湿度小于60%。每日9时30分、16时30分记录温、湿度。库房内严禁存放油、水等湿物。

  4.3.焊接材料的发放,应保证先进的先发放。

  5.焊材管理

  5.1.焊接材料的领取

  5.1.1.生产部设焊材库对压力容器焊接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向生产部组发放烘烤合格的焊材。

  5.1.2.焊接材料的入库、发放应与台帐相符。

  5.1.3.焊接材料入库后,要按不同的规格、牌号、入库时间分别放置,并有明显的标记,以免混淆。

  5.2.焊接材料烘烤

  5.2.1.焊接材料发放前,必须按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烘烤,并做好烘烤记录。

  5.2.2.烘箱内应有明显的标记和分隔措施,标明所烘烤材料的牌号及规格,以免混淆。酸、碱性焊接材料应分箱烘烤。

  5.2.3.每次烘烤数量以一天用量为限,在烘箱内铺放成层状,放置均匀,一般每层堆放5-6根焊接材料厚度,使其烘烤达到规定要求。

  5.2.4.在烘箱内严禁烘烤其他物品。

  5.2.5.烘烤后的焊接材料,放入温度100±10℃的保温箱内,不同牌号、规格的焊接材料应有明显的'标记和分隔措施。

  5.2.6.对焊工交回的焊接材料,应重新按规定烘烤,碱性焊接材料和不锈钢焊接材料的重新烘烤次数不得超过3次。

  5.2.7.焊材应遵循先到货先发放的原则,防止反复烘烤和长期积压。凡未烘烤或焊芯有锈迹的焊接材料,不允许使用。

  5.3.焊接材料预算

  5.3.1.技术部根据要求,编制产品制造所需的焊材预算,预算规定的焊材牌号、规格、数量是生产班组和焊材库领发焊材的依据。

  5.4.焊材发放与回收

  5.4.1.焊材库根据生产部的生产任务,确定需烘烤的焊材数量,以满足生产需求。

  5.4.2.施工者开具领料单的焊材牌号与制造厂下达的焊材牌号必须相符。

  5.4.3.焊工领取焊材时,必须持由经铆焊组长签字的领料单。领取焊接材料还需持有焊接材料保温筒,在有关台帐上作好记录,方可领料。

  5.4.4.保管员发放焊接材料时,根据领料票开具的重量换算为焊接材料根数发放给领料焊工,并在发料台帐上作好记录。

  5.4.5.生产班组需要进行焊接材料代用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代用手续及认可证明,焊材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3

  1、负责全校开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应。

  2、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的各项操作规程操作锅炉严禁元证操作。

  3、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确保生产安全,非工作人员一律谢绝入锅炉内。

  4、锅炉必须加强保养和设备维修,使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一年两季的.锅炉检修由学校组织。

  5、认真做好锅炉房室内外卫生的整理、清扫工作,保持经常性的清洁。

  6、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质处理工作,锅炉用水严格使用软化用水,水质处理要认真负责,保持水质符合标准。

  8、除寒暑假外,其它时间必须保证锅炉正常运行,有问题需停止运行应提前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9、锅炉房重地必须保持由一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负责。

  10、凡因违反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1、稀饭锅严禁干烧,使用时必须注意压力变化。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4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5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们是高压设备,潜在危险性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设备的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管理制度能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此外,遵守相关法规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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