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药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药管理制度1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
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
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作业指导文件。
二、范围
适用于农场对农药从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
三、职责
1、植保员负责对基地农药喷洒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训,并对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农技人员负责整个农药使用过程的管理。
四、农药品种的选择和控制
1、为保证农产品“安全、营养、健康、美味”,所使用的农药均由植保员指导和确认,确保低毒、低残留、无“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农场上使用。(详细名单附后)
2、在采购前对计划采购的农药与国家和出口国禁用农药名单进行识别,防止采购禁用农药。
五、农药使用方法
1、农药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量、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由植保员指导使用。
2、药品配制流程:仔细阅读农药标签说明,按标签上的说明配制农药,用称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准确量取,先在喷雾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农药(农药混用要经植保人员同意)混匀,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线,搅拌均匀,按正确的.方法施用。(此项由专人负责配制)
3、要在喷雾前严格检查喷雾器的各项功能,特别是药桶有无漏药,还有开关、喷头、接头等是否漏药,有漏药时请立即检修,以免工作人员中毒。施药人员施药前一定确保接受过用药培训,施药时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喷施农药的时间一般为上午九点左右,下午3点—4点左右,阴天可全天候喷药,在太热与太阳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风和高温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药中途下雨应补施农药。
5、大多数病虫害的繁殖生长,特别是发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6、施药期间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喷完农药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认真洗手,洗脸和濑口,并脱掉及服、帽子等,有条件立即洗澡,换上新的衣服。
7、农技人员在喷药过程中和喷药后应及进到现场查看,检查的内容一般是:病虫害、喷药的商品名称、主治病虫害、浓度、数量、效果等。
8、施药后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农药包装物废弃药液按正确的方法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4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5
一、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五、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公司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农药管理制度6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问: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农药管理制度7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院治疗。
农药管理制度8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农药管理制度9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制度10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7、经销部在销售农药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制度11
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
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
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xx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xx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农药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13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环境卫生要搞好,不准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农药摆放要整齐,产品要分类单一摆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保管人员对库存产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提醒断货产品,做到及时备货。
七、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八、仓库出现短货,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农药管理制度14
物业小区消杀农药管理规定
1、消杀农药统一放在绿化仓库,由绿化员负责保管,需使用时由绿化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
2、农药必须放在干燥、通风处,使用农药必须配戴口罩、胶手套。
3、用药时严禁抽烟、吃东西。
4、使用农药必须在绿化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严禁在炎热、高温、雨天喷施农药。
6、农药的配制由绿化工程师根据病虫害危害的程度作出决定。
7、严禁在人较多,特别是有小孩的.地方喷施剧毒的农药。
8、酸性农药不宜与咸性农药混合使用,以免对花草、树木造成伤害。
9、使用过的喷雾器及时清洗干净,空瓶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10、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药,严禁浪费。
农药管理制度15
农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这一制度涵盖了从农药的研发、生产、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对农药成分的`控制、质量标准的设定、安全生产的规定、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员工培训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农药成分管理:规定农药的活性成分、助剂选择和配比,防止有害成分超标。
2. 质量标准设定:建立严格的农药质量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安全生产规定:制定生产流程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4. 环境保护措施:规定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5. 员工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农药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6. 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销售行为,提供售后服务,处理客户投诉。
7.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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