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商会章程

时间:2025-12-01 18:20:57 银凤 章程

青年商会章程范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青年商会章程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青年商会章程范文

  青年商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青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XX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优秀青年经理人和投资人、工商经济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在外投资兴业的泉港籍青年企业家以及优秀创业青年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泉港青商会;英文译名为: Quanga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QGYCC。

  第三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泉州市XX。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泉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海西绿色石化港口新城的伟大实践中奋勇拼搏、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理事感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二)创造学习机会,组织培训活动和商贸考察活动,帮助成员拓宽视野,丰富阅历;

  (三)维护理事权益,为理事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间搭建平台和桥梁;

  (四)发展与国内外青年商会、相关社团组织和台港澳青年社团的关系,扩大商会影响力;

  (五)参与公益事业,引导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帮助青年创业,建设和谐社会;

  (六)做好推优评优工作,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XX委员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七条 本会成员

  本会实行理事制,每届任期3年。除团体成员外,可通过适当形式聘请其他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和特邀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青年企业家和青年创业者等优秀青年代表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理事。按照权责分工,理事会成员构成可以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二)顾问成员。本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和聘任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经济法律界人士担任本会荣誉顾问、顾问。本会顾问分创业顾问、文化顾问和媒体顾问等。

  (三)荣誉成员。荣誉成员一般只设荣誉会长。对担任过泉州市级以上青商团体的会长职务以及对本会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界杰出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

  (四)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一般只设名誉会长。本会的卸任会长及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界知名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五)资深成员。资深成员一般只设资深理事。对部分超龄退会的往届理事,如确实热心青商事业,经本人申请,可聘为资深理事,其以前担任的本会职务不再保留。资深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特邀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邀请热心青商事业的个人担任本会特邀成员。特邀成员主要包括: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泉港的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泉港籍或在泉港投资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等。经由本会推荐入会的福建省青年商会、泉州市青年商会的泉港籍会员,如果不是本会理事的,可邀请为本会特邀成员。

  第八条 成员入会与退会

  本会入会有以下方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XX委或XX青年联合会推荐;

  (二)由基层共青团组织逐级推荐;

  (三)由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四)由3名以上的本会理事或1名以上本会副会长签名推荐。

  对于中途因为个人原因退会者,可由其个人发表声明,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对于有以下行为者,可由本会作退会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为个人不当行为,破坏本会声誉的;

  (三)一年内累积2次以上未参加由秘书处通知的商会重大集体活动的;

  (四)没有特殊理由,不参加理事大会的。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秘书处请假,经批准后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九条 成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依照规定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以及特邀成员享有与本会理事同等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未经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XX委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特邀成员和顾问成员,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名单;

  (三)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组织理事大会;

  (二) 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五)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行使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理事;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理事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一般不连任。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管理工作,为理事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理事;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理事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原则上每届一次性交清。

  第十九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根据个人意愿捐赠。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作为监督,同时,每半年请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年商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xx青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内优秀青年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青年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凝聚青年企业家力量,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推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展现青年企业家的时代担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详细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帮助会员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相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执业;

  (二)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开展考察、座谈、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三)提供培训服务,邀请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开展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会员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志愿服务等活动,树立青年商会良好社会形象;

  (六)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青年商会、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拓展会员企业发展空间;

  (七)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在[地区/行业]内从事经济工作,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青年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其他青年经济工作者;

  (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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