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通用6篇)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如何写?下面就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1
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____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____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____年1月2日,股东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____年12月1日出具【20____】第______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______、______于20____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______、______。其中股东______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______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未显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____区____路____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____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____年____月____日,其账面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公司净资产______万元。
结论: 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副总经理______、首席合规官______、首席风控官______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______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律师(签名)
______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2
致: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 接受 ______(以下简称 “申请机构”)的委托,就申请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截至出具日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机构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设立与存续:申请机构于 [设立日期]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目前有效存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股权结构:申请机构股东为 [股东 1 名称]、[股东 2 名称] 等,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实际控制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为 [实际控制人姓名],通过 [具体控制方式] 对申请机构实施实际控制,能够对机构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申请机构存在 [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该子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四、申请机构业务情况
专业化经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未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 “投资管理” 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运营设施和条件:申请机构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申请机构已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涵盖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内部交易记录、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等方面,且制度符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并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外包情况:申请机构未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五、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情况
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姓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姓名] 等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岗位设置:高管岗位设置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六、申请机构诚信情况
处罚与处分: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信用记录:申请机构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 “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涉诉或仲裁情况: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无涉诉或仲裁情况。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基金业协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经办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3
致: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 接受 ______(以下简称 “管理人”)的委托,就管理人发生的 [重大事项变更内容] 重大事项变更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以满足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监管要求。
二、律师声明
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部分。
三、管理人基本情况概述
简述管理人变更前的基本信息,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
四、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变更事项详情:详细说明本次重大事项变更的.具体内容,如股权结构变更中股东的增减、股权比例的调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原因及新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等。
变更决策程序:管理人就重大事项变更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变更的合法性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逐一分析,如股权变更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影响管理人的合规运营等。
五、变更后的影响评估
对管理人运营的影响:分析重大事项变更对管理人日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影响,评估管理人是否具备应对变更后运营的能力。
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从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评估变更事项是否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权益。
六、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管理人本次 [重大事项变更内容] 重大事项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变更后的管理人具备继续合规运营的条件,且已充分考虑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需的文件,提交基金业协会。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经办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4
致: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 接受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名称](以下简称 “申请机构”)的委托,就其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为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而出具,旨在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声明
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部分。
三、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设立与资质:申请机构依法设立,具备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资本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应的业务登记要求。
治理结构:申请机构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运营设施和人员配备:拥有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符合规定,并具备后续培训安排。
四、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
内控制度:申请机构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针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建立了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机制。
若为份额登记服务业务申请机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制符合要求,资金划付路径清晰,对系统重要参数设置和修改建立了多层审核机制等。
若为估值核算服务业务申请机构,估值依据和方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建立了有效的对账机制,建立了完善的估值差错处理机制等。
若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申请机构,从事的'业务与所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相对应,数据接口符合规定,建立了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五、业务技术系统
申请机构具备安全、独立、高效和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系统的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具备灾难备案系统,且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六、协议签署情况
申请机构与服务对象已经签署或拟签署的协议、备忘录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七、诚信合规情况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诚信: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诚信合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东诚信:持股 5% 以上股东诚信合规。
违法违规记录: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的相关要求,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机构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的必备文件,提交基金业协会。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经办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5
致: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 接受 ______(以下简称 “管理人”)的委托,就其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进行判断,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律师声明
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部分。
三、管理人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管理人的设立、登记情况,包括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格,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四、募集行为合规性审查
募集主体资格:管理人具备合法的'私募基金募集主体资格,不存在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募集的情况。
募集程序:
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过程中未出现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规行为,募集对象均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募集文件:审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
募集账户管理:设立了独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妥善管理,资金划转流程规范,保障了资金安全。
五、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管理人在本次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募集行为合法合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管理人证明其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的文件,供相关方参考。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经办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6
致: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 接受 ______(以下简称 “管理人”)的委托,对管理人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管理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评估,为管理人及相关方提供法律参考。
二、律师声明
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部分。
三、管理人运营基本情况
介绍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数量、规模、投资领域等基本运营情况。
四、合规运营审查
投资运作合规性: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内部制度规定,投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条款,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合规性: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要求,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收益分配等信息,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合规性: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关联交易合规性:涉及关联交易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从业人员管理合规性: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培训,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五、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管理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保持合规运营状态。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反映管理人合规运营情况的文件,供相关方查阅。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经办律师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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