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7-18 16:46:43 银凤 通知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用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通知频频出现,通知的功能多,种类多,写法彼此有较大的区别。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用6篇)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xx年11月30日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 “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 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二、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四、上述规定自 xx年 7 月 20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xx年 7 月 17 日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 税目下增设 “超豪华小汽车” 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 xx年 7 月 20 日起执行。对于 xx年 7 月 19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 7 月 20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 7 月 17 日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4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变化,进一步优化税收调控作用,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范围

  自 xx年 7 月 20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包括传统燃油动力,以及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型动力类型车辆。此前规定的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标准废止。

  二、明确特殊动力类型征税环节

  对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自政策执行日起,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四、合同备案要求

  在 xx年 7 月 19 日(含)前已签订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但尚未交付实物的,纳税人需在 7 月 20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依法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政策调整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如有疑问,及时与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沟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 7 月 17 日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5

各地区财政、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

  自 xx年 7 月 20 日起,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由原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涵盖各类动力类型。

  二、规范不同动力类型征税环节

  对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统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完善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

  自政策实施日起,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无需缴纳消费税。明确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四、做好合同备案衔接工作

  对于在 xx年 7 月 19 日(含)前已签订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情况,纳税人应在 7 月 20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销售合同。按规定完成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依法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各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 7 月 17 日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事项的通知 6

各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引导消费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征收范围调整

  自 xx年 7 月 20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包括传统燃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种动力类型车辆。

  二、征税环节明确

  对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二手车交易税收规定

  自政策执行之日起,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界定为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四、合同备案规定

  在 xx年 7 月 19 日(含)前已签订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车辆的,纳税人应在 7 月 20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已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或未按时备案的,将依法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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