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2篇)
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使企业内各方面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确保员工能够遵守规则、完成任务,提升整体绩效和效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3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电动葫芦、铲车、叉车等。
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管理网络。
5、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
5.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负总责。
5.2公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月二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立即整改,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项,积极督促车间落实整改。
5.3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副主任对本车间所辖管理的特种设备全面负责,要经常对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操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周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操作。开好班前会,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安排好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
5.4班长要模范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修理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作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5.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自己操作的特种设备工作状况、技术性能及维护好操作的特种设备,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汇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6、公司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相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7、特种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出现故障后必须经有关人员现场鉴定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年检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报年检计划,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妥善解决。
8、特种设备必须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悬挂“非本岗人员禁止操作”标示牌,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9、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确保其有效。
10、加强特种设备专项自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表开展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2、未尽事宜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4
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当天值班教干、教师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间在值班室值班,上岗与下岗时,均要对校园及四周进行巡查;在岗期间要定时巡查。
2.及时开启防盗报警装置,遇警报时应巡查校园,情况紧急时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向校(园)长汇报值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7
1、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公司及车间规定取得相关票证方可开工,对未取得相关票证作业者根据公司制度及车间考核细则考核处罚。
2、车间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行。
3、并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车间和有关部门。
(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
(7)根据公司规定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8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0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因特种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复审、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特种作业,涵盖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即直接从事上述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状况需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满足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免予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条 本单位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部门开展自主培训,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委托培训时,本单位需明确专人跟进,确保培训效果,承担安全技术培训责任。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制定详细培训计划与教学安排,涵盖理论知识讲解、案例分析、实际操作演练等内容,并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培训过程中,需采用多样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现场模拟等,提升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包含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标准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人员,需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培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需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考试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考试流程、监考职责、考场纪律等,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考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复审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等材料。有效期届满需延期换证,按前款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五条 复审申请前,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必要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新工艺新技术等。考核发证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上注明复审合格章及日期,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操作证复印件、奖惩情况、安全事故记录等,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专人负责管理与更新。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证件过期未复审上岗等违规行为。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除复审要求内容外,还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X]学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暂停作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发证程序合规性、复审工作落实情况、日常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期限和责任人,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建筑活动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筑行业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为直接从事上述特种作业的建筑从业人员。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第五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内容;教学安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详细规划各课程教学内容与进度;师资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及教学经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性、有效性,严禁使用无证或证件无效人员。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库,实时更新人员基本信息、证书状态、培训记录、作业情况等,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建筑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必须参加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采用课堂教学与现场实操相结合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建筑相关专业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建筑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免予部分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但实操培训与考核不能免除。
第九条 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等方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在施工现场或模拟施工现场进行,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考核标准评分。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需重新参加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具备满足考核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硬件条件,以及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专业的考核人员队伍。考核结束后,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操作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规则制作、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发或更换新证。
第十三条 操作证记载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持证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复审与延期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五条 复审申请应在操作证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人需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情况报告、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全生产表现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复审培训由原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培训内容包括最新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工艺新技术、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操作证上注明复审合格章及日期;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注销其操作证。
第十七条 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延期换证的,按照复审程序办理。经复审合格且符合延期条件的,换发新的操作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作业任务安排、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施工企业必须对其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施工任务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特种作业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注意安全。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定期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操作行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构考核工作、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等,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吊销其培训资质证书;对违规的考核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使用无证或证件无效特种作业人员的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精选8篇)09-12
作业管理规定设计11-10
作业管理规定是什么08-14
安全与消防管理规定11-27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11-03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09-23
人员离职管理规定说明10-14
公司人员培训管理规定07-26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09-24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