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5-10-03 08:57:46 公司章程

(精)公司章程15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公司章程15篇

公司章程1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销售;

  物业管理;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__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其中:

  (1)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2)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3)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备至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8、提案权。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25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xx]4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 万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现终止上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邮政编码:3157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23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拼搏奉献、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坚持诚信为本、质量兴业,科技创新、人才兴业,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品牌优势,壮大建筑主业,拓展多元投资,实现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础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艺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设监理、装卸劳务、建筑机械、水泥制品、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批发、代购代销;根据(1997)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381号文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和按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1017号文件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及郑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该等发起人于1994年12月经批准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623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6,62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章程3

  控股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统领地位,规范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分子公司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审批、备案、执行,以及实施章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章程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对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制定,并对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规机构:是指公司法务部、各级企业法务部门或承担法律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各级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次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资设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审核:是指各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和法律合规机构对章程文本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及对我方权益保护的周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对板块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章程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板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章程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会同其他章程相关部门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办理公司审批及向上级公司报批程序;

  (四) 对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核,办理公司审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备案;

  (五) 指导、监督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协助维护上级公司 OA 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推进板块内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章程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提出专业意见;

  (二) 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三) 根据公司法务部的工作需要,参与章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本企业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办理相关审批、

  备案程序,并负责归档;

  (二) 负责直接出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批归档;

  (三) 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维护OA系统章程管理模块,做好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企业应明确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级企业法律合规机构为本企业章程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应制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确分管法律领导及法律合规机构全面参与章程管理的职责与流程,并确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须经过法律审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 总则;

  (二)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 (大) 会;

  (四) 董事会(执行董事);

  (五) 经理层;

  (六) 监事(会);

  (七)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八)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九) 法治建设条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则。

  章程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二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审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人或股东信息、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其股东权利相匹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组织结构;

  (二)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三)载明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 5 - 予的权利事项;

  (四)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

  (五)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如涉及)、董事会秘书(如涉及)由董事会聘任;

  (六)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报告,明确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明确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条款应明确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二)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涉及)、总法律顾问(如涉及)的有关要求;

  (三)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条款应明确监事会人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

  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条款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八条 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条款应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进行规范,明确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法治建设条款应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职责,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章程。

  第二十一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条款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章程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行业监管规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内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二)修订及时:章程记载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章程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及时修订章程;

  (三)程序规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订要同时满足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流程。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或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上行文至上级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级公司发文时,应在正文中体现章程修订内容对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级公司发文前,应将送审稿提交上级公司法务部及相关部门预审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上级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单位(筹备组)履行本企业审批流程后,将内部审批文件或决策会议纪要及章程修订内容对比,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草案,以及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内部决策文件,报送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由股权董事牵头人起草签报,会签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报公司分管各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为落实上级公司或公司专项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涉及统一修改各单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汇总前款所述章程内部决策文件至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起草签报并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

  与公司投资/退出项目相关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应事先取得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同意,或与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前,各单位应将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审稿提交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预审核。

  各单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投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企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确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修订或审核章程的,原则上应使用上级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及各单位应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中上传扫描件;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各级企业应明确本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门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修订规章制度时,应确保与本单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职能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各项

  活动与本企业章程规定相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各单位对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指导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专项检查或年度法治建设评价,发现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对违反企业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章程事务,导致公司、各级企业权益或声誉受到重大损害的,依据公司及各级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5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章程7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xxx(姓名)系xxx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xxx(姓名)身份证xxxx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打印xxx等资料xxx用。

  本授权书于xxx年xx月xx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手机号:xxx_

  委托代理人(签名):xxx

  手机号:xxx

  企业盖章

  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公司章程9

  《市场营销模块2》

  题目: 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分析

  学生姓名 :

  系 别 : 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专 业 :

  年 级 :

  学 号 :

  衡水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衡水为民药房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连锁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实质,是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实现低风险资本扩张和规模经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也是连锁经营能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为民药房可以说把这一经营模式在衡水地区内经营的比较好。

  一、 为民基本情况

  为民药房创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于衡水鑫境界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过药品零售GSP认证。是衡水最早的品牌连锁药房,是市区两级医保定点单位,市区两级慢性病定点单位,门店遍布衡水市区及部分县镇(覆盖武强、枣强、饶阳、景县、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现有员工近二百名,会员10万余名。20xx年被中国诚信万里行活动委员会授予国家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品牌渠道进货,严把药品进货关,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为民经营理念

  1、质量第一

  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主渠道进货,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务至上

  公司始终把让顾客满意作为永恒的追求。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开展免费测血压、免费测血糖等服务项目。同时公司重视会员的发展,公司已拥有会员10万余人,并以每年组织会员联谊会的形式,开展“健康大讲堂”,传递健康知识,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开展旅游等丰富多彩的健康活动。受到各界同仁和顾客的一致好评。

  3、专业队伍

  公司狠抓服务的同时,始终奉行“成就把心交给企业的员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险。良好的待遇、规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从医学、药学专业院校毕业的员工达到70%

  药师、医师、助理医师占职工总人数的40%,为给顾客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可信赖的专业技术力量。

  企业发展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把培养专业素质人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全体员工参加业务学习,创建了由公司药师团队组成的讲师团,为入职的新员工讲解药理知识。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训师外出进修,随时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4、亲情营销

  为民药房在全市第一家开展了24小时昼夜服务,解决了顾客夜间购药难的问题,为了百姓及时、方便的用药,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应”队伍,由专门的人员配备专门的车辆负责给顾客送急需的药品,并保证市区内一小时内将药品送到,用行动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

  三、为民的社会责任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民药房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多年来一直以回馈社会,奉献爱心为已任!20xx年12月,在区民政局联系下,为邓庄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赵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献了价值4000多元的常用药品。20xx年12月,为故城县贫困儿童捐送价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绒服。20xx年做为桃城区女企业家协会的一员,田红霞董事长为衡水市贫困儿童捐助1500元。为民药房在衡水中学设立为民助学金,每年拿出3万元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为民人坚持用爱心来温暖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图回报。为民药房秉承“让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业纲领,用行动践行为大众健康护航的使命!

  四、为民药房的核心价值观:诚信、 合作、 拼搏、 共赢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户 成就员工贡

  献社会

  五、为民药房的使命: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药品, 为大众健康护航。

  以上就是关于为民药房的连锁经营概况,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机构,它经营的很成功,关键是它的连锁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

  1.授权人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

  2.被授权人由于购买的是已获成功的运营系统,可以省去自创业不得不经历的一条“学习曲线”,包括选择盈利点、开市场等必要的摸索过程,降低了经营风险。

  3.被授权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权人的经营启动成本低于其它经营方式,因此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权人可以在选址、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授权人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4.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有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

  但在经营过程中为民药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变这一弊端,成功经营连锁药店,把为民做大做强,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运营效率。

  连锁药店的运营很复杂,因为它是几十或几百或几千家药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连锁药店经营的药品是几千种甚至几万种,能够实时监控每一货品实时位置确实是件难事,但是任何货品流转周期变长,也就意味着资金占用周期的延长。所以这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2.降低经营成本。

  节俭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美德,现今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都注意到了这点。节省成本应该是节俭企业内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费者权益,或者减少必要的市场运营费用。成本与品质比决定了企业能否当前能生存同时中期能发展,而不是走两个极端(能生存或中期发展)3.提高资源收益。

  资源收益是个书面词儿,实际上就是利用连锁药店这个平台获得的主业之外的收益,比如条码费、进店费、管理费、赞助费、展示费、陈列费等等。要注意推荐费。近几年药店终端流行“第一推荐”或“第二推荐”,不管什么推荐,那都是要给15%-35%的终端挂金。

  4.单店部分权力下放。

  连锁药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价药店、药妆店、药品超市、药品商场各种业态也是琳琅满目,但业绩是第一位的。企业运营中,有句管理天条:本地化。 对为民连锁药店来说,“本地化”就是本社区化或者本区域化。不同的社区或区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场环境,有不同的消费形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较灵活的市场开发手段。单店部分权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为民连锁药店业绩要上去,靠的自然是优秀的店长群体。优秀的店长自然是克尽职守,严遵标准,知人善用,思维灵活,有个人的经营理念。下放部分权力能够调动店长们的工作热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单店的方法去提升业绩。

  以上就是我对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经营药店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章程10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多发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

  三、国企改制后,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权。

  四、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因辞职、除名、开出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股东实际认缴的原值收购。

  五、公司章程约定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

  对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文效力的认定:

  由于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可作以下处理:

  (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股东投的反对票。《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条款对此股东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3)《公司章程》中对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效力。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人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来源于股东的约定。而作为章程自治的内容,股东的约定依法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内容不能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只有在与强行法不相违背,同时又具备股权转让合同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该章程条款应认定无效,进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为: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楼_________层_________房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_。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

  │股东名称 │ 住所 │ 身份证或执照号码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 │

  ├─────────┼───────┼─────┼──────────┤

  │甲: │万元 │ │ │

  ├─────────┼───────┼─────┼──────────┤

  │乙: │万元 │ │ │

  ├─────────┼───────┼─────┼──────────┤

  │丙: │万元 │ │ │

  ├─────────┼───────┼─────┼──────────┤

  │丁: │万元 │ │ │

  └─────────┴───────┴─────┴──────────┘

  第十一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投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或: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侯选人,经股东大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董事根据自已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董事(或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委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_________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稽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适当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丁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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