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合集15篇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证明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生医学证明1
为保证我镇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发放,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和《平果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20xx年《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出生发放率为目标为≥60%;
(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1%;
二、工作要求
(一)卫生院妇产科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我院要做好宣传保健知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教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的准备,自觉按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签发负责人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由张乐燕副院长专人负责管理和打印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范围:1996年1月1日起在本院出生的儿童(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再补办)。由唐秀基院长负责把关审核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妇幼组长向荣审核并发放出生证,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专用章,不得弄虚作假办理本院以外出生儿童的出生证。
(四)妇产科要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信息准确的同时,加快办理发放速度,尽量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接生人员在产妇出院时认真核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签字发给产妇,交代3个月内取好名字后携带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夫妻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来办出生证,办理人员要认真核查相关证件,规范录入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员签字,院长审核加盖专用章,由向荣给母亲(父亲代领必须写委托书)亲自签名后发放。
(六)认真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填写和发放出生证。
(七)《出生医学证明》于婴儿出生后当年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八)20xx《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免收工本费。
(九)对我镇在家出生的.婴儿经核实批评教育后,验夫妻双方及儿童血型,出具亲子证明村委盖章、计生站及我院盖章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证。
(十)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登报作废后,向卫生院申请补发,卫生院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二)结合《20xx年妇幼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每半年本院自己检查督导一次。
出生医学证明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3
为加强市北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出生医学证明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近日,市北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辖区《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督导检查。
01督导内容
督导组成员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xxxx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围绕管理文件及制度、宣传告知、硬件设施、人员备案、首次签发、换发、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及废证管理等内容,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查看问询、调取监控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
02问题反馈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同时,就如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思想上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责任上再落实,要建立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工作上再排查,加强业务学习、规范签发流程,完善相关档案。
03工作要求
下一步市北区将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组织“回头看”,逐条落实、限期整改,确保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出生医学证明4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5
按照要求对妇计中心及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制度,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妇幼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现将20xx年上半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计中心、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委托书。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组织签发机构刻制了印章,并将印模式样留存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3、规范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严格审核了领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库登记准确无误。4、具备了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并严格落实了“两锁三铁”(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的存储要求,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防火、防潮、防盗)。5、严格按照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不跳号,不得在空白证上盖章。6、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人员签署了终身责任承诺书。7、在产科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等明显地方公示了办理流程,告知了办理所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项。8、规范开展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除国家要求的申领材料外,未设立签发前置条件。9、强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严格一人一账号,保证签发信息及时上传,保证信息和系统安全。10、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了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无遗失。11、设立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专用电脑、打印机及身份证识别器。
二、证件宣传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未达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年度申领数首次签发数补发数换发数因打印错误20xx年申领500张,首次签发327张,因打印错误1张,补发1张,换发2张,合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31张。
三、存在的问题
1、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分娩的母亲信息没有核实身份证上的姓名,导致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姓名不符合而不能办理。
2、农牧民群众对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重视力度不够,经常遗失要求进行补办,首次签发时产妇及家属出具身份证明,首先是经管医师核对,发证时医务科再次核对,新生儿父亲填写新生儿父母信息。在今后发放过程中,我院仍应加强身份证明核对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将领证人出具的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签字确认信息属实,永久保存。加强母婴保健法、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医务人员认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严重性。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复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填写时字迹清楚,三联信息一致,严禁涂改。医务科盖章时再次核对。严格证章分开管理,存放地点专柜保存并加锁。每月上报发放情况时再次认真核对库存数。加强保管,防止损坏。每年年底统计《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数并报州妇计中心,严格控制废证率。
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签发印章未分开,无专人管理。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6
证明: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出生证明上有两处防伪:
(1)、出生证明在副页编号处有绿色防伪油墨,通过派出所公安专用检测板0度,60度和120度可显示出生证、人口登记和CSYXZM字样
(2)、出生证明在紫外线灯下观察,在母亲身份证号处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
出生医学证明7
委托人:___
性别:女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8
____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________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9
20××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有关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将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情况
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县区相关管理人员,参加了省举办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全市启用新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沟通工作,对县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题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的协同性,发挥户政部门监督作用。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顺利启用新证,完成了对旧证的'清理登记、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建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上传省网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控制情况
20××年,经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主要质量指标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平均废证率为0.7%,我市在13个省辖市中排名第二。根据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统计,废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开发区33.3%、原海州区1.2%、灌云县1.1%、连云区1.1%、原新浦区1.0%、赣榆区0.6%、灌南县0.5%、东海县0.4%。
全市共有接产发证机构94家,其中43家废证率达到或超过1%,超标率为45.7%。从统计数据分析来看,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较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较薄弱。
2.《出生医学证明》换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我市换证率全省最高,为全省平均换证率0.6%两倍以上。换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原海州区4.9%、原新浦区2.2%、东海县1.7%、灌云县1.0%、连云区0.9%、灌南县0.9%、赣榆区0.8%。
3.《出生医学证明》补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补证率为0.8%,我市补证率达到了1.4%(含特殊签发)。补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灌南县2.4%、东海县1.8%、灌云县1.7%、连云区1.7%、赣榆区1.4%、原海州区0.8%、原新浦区0.1%。
4.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传省网过程中,发现某县妇幼保健所违规发放4枚没有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通过省网审核,造成同期全市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上传省网。
5.《出生医学证明》网上签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对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与平台系统审核比对时发现,东海县:有5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2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灌云县: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灌南县:有10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赣榆区: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原新浦区:有6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3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卫计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3.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签发证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在证件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按规定处理。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专项整治行动,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市适时组织全市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出生医学证明10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1
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12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客户关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到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而特别委托受托人代表自己领取婴儿姓名_______《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承认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造成的法律结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客户签名: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3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
出生医学证明14
母亲姓名: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父亲姓名: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孩子姓名:xxx性别:XX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xxxxxxxxxxxxx(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5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推动我县妇幼卫生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省、市转发《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市卫字〔20xx〕46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于20xx年4月底,对我县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乡镇卫生院的妇幼卫生工作进行了绩效考核自评,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定方案
根据文件要求,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员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成立了考核评审小组,根据《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自评。
二、突出重点,严格自评
着重从以下四点内容进行了自查考核:
(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管理: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 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三、自评结果
(一)政府保障方面:
1、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建立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组织实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局设有专门部门负责、专人分管妇幼保健工作。
2、制定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和实施方案,落实补助政策。沁水县妇幼保健所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9名全额编制及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均为财政发放工资。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
县妇幼保健院是一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一个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现有业务用房2367平方米,其中保健科室业务用房1977平方米,医疗设备配备基本达到了县级妇幼保健院配备标准,助产技术提供和产科建设完全符合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产房急救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全院现有正式职工29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1名(主治医师8名、医师3名、主管护师2名、护师及护士4名,技师4名),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2.41%。
19所乡镇卫生院均有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预防保健用房配备合理,有助产服务资质的单位产房急救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
251个村卫生室人员、经费已得到全面落实,明确村医承担村级妇幼保健工作。
(三)妇幼保健管理
1、对从事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依法管理,全县能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助产机构有10家,在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所监督下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10家,所有从事助产人员均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对所有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书面通知整改,并留存质量控制档案。对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制度及技术规范、畅通产科急救绿色通道、加强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抢救与转诊等问题进行指导。
3、县妇幼保健院每年至少举行二期全县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班,乡级妇幼保健人员按月召开例会,培训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班有签到,考试,档案齐全。
4、县妇幼保健院建立全县统一健全的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妇女病筛查、儿童保健、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原始登记。建立妇幼卫生信息报告与质量控制及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审核、分析、反馈及质量控制工作机制,运行顺畅。每年实施妇幼卫生信息漏报调查。
5、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实施《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将《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本院母乳喂养规定》张贴在每一个病房的显著位置,达到了爱婴医院要求。
6、县卫生局成立了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每季度对当年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及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降低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
7、制定全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本年度针对“母乳喂养”和“叶酸发放”进行了两次街头专题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000多份。每月开展 “孕妇学校”培训,对怀孕妇女进行健康教育。
(四)妇幼保健服务提供
狠抓两个系统管理工作,提高早孕建卡率和系统管理率,制定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规范和高危筛查技术规范。
20xx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54.64%,儿童系统管理率为46.25%,住院分娩率99.13%,剖宫产率为33.25%。
20xx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58.39%,儿童系统管理率为64.12%,住院分娩率99.64%,高危产妇管理率100%,高危住院分娩率100%,剖宫产率29.13%。
20xx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59.96%,儿童系统管理率为64.20%,住院分娩率99.7%,剖宫产率为31.6%。
(五)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20xx年孕产妇死亡率0,婴儿死亡率7.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
20xx年孕产妇死亡率0,婴儿死亡率4.3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34‰。
20xx年孕产妇死亡率0,婴儿死亡率9.6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1.19‰。
四、存在问题
(一)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方面:村级卫生室刚刚进行整改,由于基层人才匮乏,不能配备专职的妇幼保健技术人员。
(二)妇幼保健服务方面:虽然已经免费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了基本保健服务,但服务质量有待加强。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尤其是对新配备的保健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进行短期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项目要求,规范开展服务内容,加强与计生部门协作,及时掌握服务对象信息,加强宣传,提高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儿童保健覆盖率。
(三)建立健全乡村二级目标管理制度,加强保健人员、村医管理,定期督查和考核,提高基层保健员的服务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为核心,强化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整体素质,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更方便、更优质,更温馨舒适,更全面周到的服务,为我县的妇幼保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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