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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什么是法医

法医鉴定史——d287

国家司法鉴定人的一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利用各种技术或手段,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通过公对公调查,公对公取证,进行现场医学勘察、医疗跟踪取证、伤情的活体医学检查观察、尸体解剖、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特殊查体,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鉴定。

符合条件的要通过调查举证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调查取证破案的核心,相对于临床医生只专注于活体医学,现代中国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法医是运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活体、尸体、精神)和犯罪现场进行勘察鉴别并作出鉴定的科学技术人员。古代法医被称为令史、仵作,主要做简单的尸表检验(并不涉及现代西医科学技术特别是病理学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法医学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积极地吸收着来自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心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的知识,集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于大成,正朝着一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道路迈进。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对于法医而言,人体(活体、尸体)不是目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才是终极目的,医学科学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中文名

法医

外文名

Forensic Medicine

所属学科

病理学

来源

公元7世纪(中国唐朝)

主要技术

法医DNA分型、基因芯片、CT

首部著作

《洗冤集录》(1247年)

学术组织

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卫生法学会

院校机构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部委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伦理基础: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

运用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没有科学,爱是无力的;没有爱,科学是破坏性的。科学使得人从善和作恶的能力都得到了提升。”。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是由不得自己选择的,出生于高贵或出生于贫贱,这都不由我们自己决定,这个弱肉强食的世界,也许总会有人认为自己出身富贵就可以凌驾于出生贫贱的人之上,但是天赋人权,正如***所说:“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但是可以选择自己未来要走的路。”,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对于每个人来说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每个人都有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如何死、何时死、何地死这往往不是我们自己可以主宰的,倘若一个人的死亡是非自然死亡,那么查清死因就是法医的天职,天赋人权,人的生命权利至高无上,法医替天行道,维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受侵犯和凌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的“林森浩”对“黄洋”投毒一案表明,即使是医生,也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的权利。所以,法医要做的事就是要对得起天地良心,为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战略奠定证据的基石:

一、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维护人类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的权利。

二、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调查并鉴定,通过法律手段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秩序及人权精神的发展。

三、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DNA物证,为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提供科学依据,从证据科学的角度维护社会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法庭审判定案以及检察机关提供专家证言。

四、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医学人文精神的神圣性,将医学伦理道德缺失甚至沦丧的临床医生绳之以法,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

五、通过毒物分析(药物分析)、毒理学(药理学)等分析化学的手段,检测投毒案件中毒物的种类及化学结构,协同国家有关政法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六、医疗费用合理性评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随着公民维权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医疗费用合理性评估及相关 医护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其中,医疗费用合理性评估的专业性极强、鉴定最为复杂,几乎同时涉及所有临床医疗专科和诊疗项目。但是目前国内尚缺乏这方面法医鉴定的统一规范和指南,由此导致此类鉴定的主观随意性强,不同地区、鉴定机构和法医的具体操作差异大,常出现“同案不同鉴”情况,多引起法医与医疗机构的争议。结合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以及基本医学理论和临床诊疗常规等相关文献,系统地研究法医鉴定医疗费用合理性的具体思路、操作步骤、相关原则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生物识别,法医人类学实践中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在安防、金融等领域法律意义重大。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调查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调查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法医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1. 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调查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3. 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指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残疾之间的关系。

5. 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 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定。

9. 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 后续治疗方案评估: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伤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或其他治疗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伤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因此在做鉴定时,伤者提出作伤残等级鉴定之外,还可以同时委托作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具体如骨折内固定的拆除、颅骨修补、瘢痕粘连的松解和切除、人工股骨头及残疾辅助用具的更换等。

11. 保险调查。

法医鉴定申请: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 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精神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又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法医物征鉴定: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 赫伯特·麦克唐奈曾经讲过一段很经典的话: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法医物证鉴定,就是从生物检材的角度,比对与案件有关的DNA进行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forensic pathology identification),俗称尸体鉴定。病理学是医学的灵魂,病理医生是医生的医生。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法医鉴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停止了鉴定。司法鉴定的社会化的目的在于公开、透明、公正,解决多头鉴定多个结论的问题,但现实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不少人甚至带来了鉴定秩序的混乱。将一个行业推向社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展成熟和从业人员丰富,但中国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医鉴定资源,很多社会鉴定机构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难免良莠不齐,甚至合格者屈指可数。由于很多案件的关键是鉴定结论之间的博弈,不少当事人就一家家打听,直至找到承诺出具让自己满意鉴定结论的社会鉴定机构,因此,大量为满足当事人需要的“鉴定垃圾”流向法院,给审判造成困难。

司法鉴定社会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商业化,利益成为最基本的追求,其次才是所谓的敬业。鉴定与行医、会计、审计等专业不同的是,更需要一个人的职业良心,一旦与利益挂钩,靠人的自律去约束贪心是非常天真的。而利用专业之便出具虚假鉴定更可怕,比如法医与临床有着专业的差异,现在一些中小医院为了创收纷纷加入到鉴定队伍,很多因当事人自述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耳聋”、“外伤性血尿”等临床诊断已给司法鉴定带来极大干扰。很多社会鉴定机构最大的弊端,是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法人说了算,受聘的专家或普通鉴定人员很难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鉴定人出庭制度对此有一定的约束,但让法官听两个法医辩论问题,很多时候有“作秀”之嫌。一些专业问题本身就很晦涩,法官和旁人由于他们专业的局限,都听明白常常是不可能的。一个优秀的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很可能并不出色,反倒一个出具了错误结论的鉴定人也许因风度翩翩、口若悬河、一脸真诚而在出庭时占上风。当前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很大的困惑在于因鉴定资源匮乏而很难选定鉴定机构,很多门类涉及高尖端的刑事技术,个人的鉴定机构肯定不具备这方面能力,但他们在注册时往往已被包装得无所不能,接案后再往外委托;高回扣已成为社会机构争取案源的不正当手段。既往一些人,法院法医鉴定是导致多份鉴定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很多案件在 法院判决之前,已经过院校、公安、检察部门的多次鉴定,就像吃包子,第十个包子吃撑了却不考虑有前九个包子垫底,一味地追究第十个包子的责任。以“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专家鉴定,此案仍陷僵局,而法院也是唯一一次介入鉴定。任何一种改革都有利有弊。法医鉴定非常复杂,多头鉴定导致不同结论,除了的故意,技术水平的差异、送检材料的差异、鉴定时机的差异、评定标准自身的欠缺漏洞等等,都将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仅从鉴定机构设置上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人们应考虑通过设置一些必经程序将失误及早堵住。

未来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法医鉴定全部免费,鉴定机构国有化。有人讲国外是鉴定机构的社会化,但实际上没有国家将生杀大权交给哪个私人机构。以美国为例,国家病理委员会最终对死亡证据进行审核。英国的鉴定机构社会化的仅是市场开发的部分,实际仍为国有管理。

1. 早期法医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法医学教育是给医学系本科生开设法医学课程,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为此,卫生部委托南京大学医学院开办法医学高级师资训练班,为法医学领域提供后备力量。

2. 医学院校的法医学教育 中山医学院(后改名中山医科大学,现为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华西医学院(现为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和中国医科大学开始招收法医学专业学生,学制五年。1982年,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太原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座谈会”。会后,四部两院会签了这次座谈会的纪要《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的初步意见》。1983年3月卫生部与教育部正式通知当时的医学教育实力雄厚的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西安医科大学(现分别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设立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每年招收法医学专业,这六所学校也就是法医学界所说的“老六所”,分别简称:同济、华西、中山、上医、中医大、西交。

《中国法医学杂志》主要发表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等及其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观点、新技术和新成就。本刊为全国法医工作者、广大刑警、医疗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提供学术讨论、经验交流、业务学习和互通信息的园地。

《法医学杂志》是我国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专业学术刊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编辑部编辑、发行。以法医学为主,兼顾其他有关法科学,设有论著、新方法新技术、疑难案例分析、经验交流、案例报道、综述、讲座、国内外学术动态等栏目,是法医工作者的必备杂志。另外本刊还设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栏目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内容,可供广大医务工作者参阅

《中国司法鉴定》杂志在沪创刊。全面反映司法鉴定领域的制度建设和科学技术,涉及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的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管理、教育、司法鉴定技术领域的理论和科研成果等。随着司法鉴定专业的发展,为社会服务的鉴定面亦将不断延伸。如法医、物证技术、毒物(毒品)、司法会计、建筑工程、古玩珠宝等,都可进行鉴定。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法律与医学杂志》,介绍法医学中的一些新理论、新知识和新动态,是目前国内介绍医事立法和医疗纠纷诉讼与处理的权威刊物。主要栏目:医疗纠纷与诉讼、法医学、医事法律、国外资料、法律精神医学等。

《证据科学》以法庭科学技术和证据法学为两大研究领域,以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和证据法学为三个主要研究方向,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综合研究为特色,以证据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科技前沿问题和国家重大需求为主要研究内容,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要研究目标。以研究审判中的医学问题、医学中的法规政策、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卫生立法、法律精神医学等领域中的问题为主。具体研究方向包括:证据法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心理学、法医生物学和物证技术学。

包括黄光照、祝家镇、郭景元、陈安良等老一辈的法医学家,也有刘良、官大威、董红梅、周亦武、陈新山等仍在一线为法医学界呕心沥血奉献的法医学教授!

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鉴定机构的专职法医,也可以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高等院校法医学教师或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他们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后,应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职业信念:为生者权,为死者言。

伦理道德:在法医学实践中,特别是法医临床学(活体检验)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鉴定,经常涉及到与伦理有关的问题。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法医学、研究法医学很有必要。在法医工作中不仅要有较丰富的法医学知识,法医工作者的行为还要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因此, 法医工作者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对法律负责的精神, 必须加强法医伦理学研究和建设, 以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对于本科毕业生而言,在公安系统的法医要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需要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从业者要取得鉴定人资格,若是 法医学专业则需工作满五年,其他医学类专业工作满十年。

世界上最早的法医是秦代的"令史"。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规范,它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1247年(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编写完成《洗冤集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开头曰:“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故法医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保障死伤者的人权。

林几(1897~1951),1897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福州一书香世家。1918年考入北平医学专门学校(北京大学医学院前身),毕业后留校任病理学助教。1924年由校方派往德国维尔茨堡(旧称华兹堡)大学医学院学习两年,专攻法医学,后又在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深造两年。1928年毕业,获医学博士学位。是年回国后,受北平大学医学院之聘,筹建法医教研室,并任该室主任教授,他边教学边研究,同时承办了各省市法院送来的法医检索。1932年受司法行政部委托,到上海筹建法医学研究所,任所长。林几积极培养法医学人才,从医学院毕业生中招收法医学研究生,培养两年结业,由司法行政部授予“法医师”证书;受理全国各级法院送检的有关法医检验、鉴定案件,创办《法医月刊》;建立“法医学研究会”学术组织,成绩斐然。1935年林几重返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任主任教授。他经常在《中华医学杂志》、《北平医刊》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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