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庄园
一、庄园经济
1、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是庄园,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2、庄园出现:9世纪,11世纪遍布欧洲。
3、庄园统治者:领主。
4、庄园的居民:佃户(包括自由农民和奴隶,自由民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为领主提供劳役是佃户的基本义务。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5、庄园土地类型:直领地(领主所有,占庄园地的1份地(佃户所有),公用地。
二、庄园法庭
(1)权利:有司法权,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佃户在劳役中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2)开庭: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地点不固定。
(3)惩罚: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4)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
(5)作用: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