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
内容提要
犯罪心理是脑的机能,脑是犯罪心理的载体。故我们研究犯罪心理的实质,就必须从研究脑的结构、脑活动方式开始。犯罪心理的实质是什么,众说纷纭。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实质上是一个建构过程,是一种关系实在,是一种机能,是犯罪主体为了某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功能性目的而建构起来的、对个体化和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的客观反映和关系实在。
在日常生活中,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心理活动。我们随时都在进行着的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绪、意志等,我们的能力、气质、性格等都是我们非常熟悉而具体的心理活动及稳定的心理特征。那么什么是心理呢?心理是以特殊方式组织起来的物质的特性,这种特性在于这种物质具有反映周围世界的能力,即心理是脑的特性,是脑中进行着的特殊生理过程的产物。简而言之,心理就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过程。客观存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个体心理活动的丰富多彩。心理包括三个部分:
(1)心理过程A.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B.情绪过程;C.意志过程。
(2)个性心理A.个性倾向性(世界观、理想、信念、需要、兴趣和动机);B.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
(3)心理状态任何心理活动都是在脑这个特殊的物质中进行的。所以,让我们首先了解有关脑的知识。
一、脑的结构
脑是神经系统的核心部分,是心理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脑一直被认为只不过是“三磅半重的一团灰色物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大脑的构造了解得越来越深刻。现在大家都知道,每一个大脑是由数百万称为神经元的微小神经细胞所构成。神经元又是构成神经系统的基本单位,又称神经细胞。神经元可分为感觉神经元、中间神经元、运动神经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感受刺激,传导兴奋。
人体内的神经系统是—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它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担负着独特的功能,但都是在大脑的统一指挥下发挥着它们各自的作用。神经系统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两大部分。
1.脊髓位于脊柱内,是由神经组织构成的粗的传导通络。它的功能就是通过上行和下行的神经纤维束,传导感觉与运动的冲动,支配肢体以及内脏器官的活动。许多先天的条件反射中枢就位于脊髓,使人体完成某些简单的反射活动,比如排泄、膝跳等。
2.脑位于脑颅中。脑同有机体的其他组织一样.脑也是由一些化学物质所组成。脑的80%是由水组成的。它的工作是以通过血液不断的物质变换为基础的。脑的重量约占人体总重量的2%,而它所需要的氧气量则占人体总需求量的20%。脑的重量本身并不标志着个体心理发展的程度。在大脑两半球掩盖着的还有延脑、中脑、小脑和间脑。
(1)延脑位于脑部的最下方,连接着脊髓和脑。它在机体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延脑中排列着调节味觉、心血管活动、消化器官活动中枢。
(2)中脑则支配着身体在空间中的位置和协调,调节着肌肉的紧张度。
(3)小脑的重要功能就是保持身体平衡、协调肌肉运动。在人体运动或静止时,使肌肉实现最适宜的张力状态,以维持身体的姿势。如果小脑的有关部位受到损伤,那么就会出现站立时摇摆不稳,步履蹒跚如醉,有跌倒的趋势;或者出现肌肉无力,辨距不能,轮替运动不能等非正常现象。
(4)间脑是上行的感觉神经冲动的转运站,它是情绪反射中枢,在人的本能和情绪的表现中具有重大意义。机体的新陈代谢、身体温度调节中枢就在间脑之中。
上述中枢活动的破坏就会导致感觉器官工作的紊乱。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是脑的最发达部分。它的体积占整个神经系统的一半以上,重量约占60%—70%。大脑两半球的表面覆盖着面积很大的灰质,这一部分被称作大脑皮层。大脑两半球的表面是由大量的间和回分割开的,有许许多多的皱褶。大脑皮层的面积约为2000平方厘米,厚度为3—4毫米。大脑皮层是动物的心理过程、人的思维和意识的直接物质基础。大脑是反射活动的最高调节机构。
大脑两半球有着不同的机能分工。大脑左半球又称说话脑,它的主要机能就是写字、语言、计算、逻辑思维和理解。而大脑右半球又称哑脑,主要包括主体感、形象、时间感、音乐、想象、情绪等功能。大脑两半球将个别中枢的活动统一为一个整体。周围神经系统包括由脑和脊髓发出的神经干、神经分支及神经末梢,它的主要功能是传入和传出信息。即把感觉器官的各种感觉信息传向中枢或者把中枢活动信息传向有关的组织器官,使中枢神经系统同有机体的感受器和效应器联系起来,从而组成反射弧的传入和传出部分。
二、脑的活动方式
对于脑的结构的了解,使我们得以进一步探寻心理的奥秘。首先我们便会接触到一个对于心理活动极其重要的概念。
(一)反射
人的一切心理活动从其产生方式而言都是一种反射。这就是说,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由外界的影响所引起的,并受客观世界的因果性制约,同时借助于神经系统所实现的一种有规律的应答活动。它是在高级动物的脑中伴有的一系列神经活动过程。
反射,就是有机体通过神经系统,对外界或内部刺激所作的有规律的应答活动。实现反射的全部神经结构称作反射弧。反射弧活动模式为:感觉器官→传入神经→中枢→传出神经→效应器。根据反射形成的过程可分为无条件反射和条件反射。
(1)无条件反射是个体生而具有的、不学而会的反射。对于个体来说,只有在出生后第一次出现的反射,才真正具有无条件反射的意义。以后的反射则均为有条件反射的参与。
(2)条件反射是在有机体的生活过程中,在无条件反射的基础上,由于后天学习而获得的,它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消失。条件反射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大脑皮层在机能上暂时联系的建立或接通。
苏联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在进行了条件反射形成的生理机制的实验研究以后指出:我们的一切培育、学习和训练,一切可能的习惯,都是很长系列的条件反射。例如,学生听到钟声就习惯地进入教室上课,下雨看见闪电就知道要打雷,有经验的农民可以根据各种自然现象来判断天气的变化等,都是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条件反射活动。由于人类在劳动中形成了特有的条件刺激物,即第二信号——词、言语,使人和动物的条件反射具有着本质的区别。心理现象就其产生来说是无条件反射和条件反射的有机统一。
(二)动力定型
动力定型是对一系列刺激物所形成的自动化的条件反射系统,是条件反射巩固系统。当它形成以后,一旦有关的刺激物作用于有机体,条件反射系统便会自动出现,所以动力定型又被称之为自动化了的条件反射系统。
在惯犯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动力定型的典型反映。如惯窃犯看到别人的东西就想偷,如果东西不到手的话,便会产生紊乱的情绪,心理失去平衡。只有得手以后,这种状态才会平息。
我们的技能的形成和巩固,知识的掌握,良好习惯的培养,以及我们的各种情感和思想,乃至不良习惯的加深都与动力定型密切相关。倘若要破坏个体的某种动力定型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因为,不论对动力定型的巩固还是破坏,都会给个体带来不同的情绪体验。前者使个体感到愉悦,而后者则使个体陷入焦虑与不安,甚至愤怒的情绪氛围。所以动力定型是个体心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三)两种信号系统
条件反射就是大脑皮层对刺激物进行反应的信号活动。信号按其本质,可区分为两大类,即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
第一信号往往是指现实中的具体事物及其属性。如食物的形状、气味、颜色及与食物相结合的灯光、铃声这一类现实中的具体信号。以这一类具体刺激物为信号而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系统为第一信号系统。例如,吃过杨梅的人,当杨梅的颜色、气味作用于感觉器官时,便可发生唾液反射。这便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第一信号系统。
第二信号系统是指语言、文字。这是一种特殊的刺激物,是具体信号的信号,是现实中的一种抽象信号。第二信号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代表具体事物而起到信号作用。它是在具体信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第一信号的信号。对于第二信号系统发生条件反射的皮层机能系统称为第二信号系统。这一系统则是人类所特有的。例如,我国成语中“谈虎色变”等就是以语言作为刺激物所发生的反射。
由于具有第二信号系统,给人类的全部活动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人类心理活动的丰富性、深刻性同人所具有的第二信号系统是不可分割的。由于具有了第二信号系统,使人类的反映范围绝不仅限于个体所直接接触的范围,它能够通过第二信号——语言和文字,进行间接的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使第二信号得以充分的发挥作用,人们可以借助于先进的通讯设备迅速得到世界各个角落的众多信息。由于具有了第二信号系统,人类运用语言所进行的间接反映,并不随着个体的消失而消失,它可以累世相传而成为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精神财富。由于具有第二信号系统,人类可以运用思维反映一类事物及其本质属性。我们可以通过对一切现实事物和现象进行概括以后,形成概念以进行推理,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自然,发现并掌握自然规律,指导我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由于具有了第二信号系统,使人类得以产生社会意识。在语言和词的帮助下,人类才有可能进行抽象思维,从而形成心理活动的高级形式——人类意识。
第二信号系统是在第一信号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过来又指导第一信号系统。因为每个词都标志着一定的具体事物,词也只有和具体事物建立联系时,才具有现实意义。儿童掌握语言的过程也就是把词语和具体事物建立联系的过程。人类利用词,可以使自己的反映不因某些刺激出现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从而能够灵活地指导自己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确定活动的方向和原则。人类有了第二信号系统,有了思维活动,就能够积极地改造客观环境、改造客观世界,成为现实的主人。可以这样说,人类的心理活动是以第二信号系统为主导,两种信号系统的协同活动。
(四)高级神经活动的过程和基本规律
1.高级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就是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这两个基本过程是大脑两半球对外界刺激进行分析与综合过程的主要调整力量。
(1)兴奋是指神经细胞处于活动状态。兴奋过程总是同有机体某种活动的发动或者加强相联系。发生兴奋的大脑皮层区叫作兴奋中心。兴奋中心的形成就促使与之相联系的器官、肌肉或者腺体活动的增强。
(2)抑制则与兴奋相对,它是指神经细胞处于暂时性的减弱或者停止状态。因此,抑制过程总是和有机体某种活动的停止或者减弱相联系。发生抑制的大脑皮层区就叫作抑制中心。抑制中心的形成就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器官、肌肉和腺体活动的减弱甚至停止。
兴奋与抑制过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当刺激物过于强烈或者持续时间过久的时候,神经细胞由于超过兴奋限度,就会引起抑制过程的发展;相反,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果以一个抑制性刺激物持续地刺激某个动物,会引起动物神经中枢的爆发性兴奋,表现为阳性反射活动的突然发生。亦如,当我们持续处于某种低落的情绪状态中,会有一种宣泄出来的冲动。
2.高级神经活动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兴奋和抑制在大脑皮层的一定部位发生以后,并不是停滞不动的,兴奋和抑制的发生变化首先遵循着扩散与集中的规律。兴奋和抑制过程,任何时候也不局限在中枢神经系统的原发点上,当兴奋或者抑制出现以后,总是要向神经系统的其他部位蔓延、传播,这种现象就叫作扩散。在扩散到一定限度以后,它们又向原来发生的部位聚集,这种现象便是集中。扩散是由一个一般的概念对同类事物进行概括的生理基础;集中则是我们认识事物精确化的生理基础。
兴奋与抑制还遵循着相互诱导的规律。这一规律告诉我们,在大脑皮层上由一个神经活动过程可以导致另一个与其相反的神经活动的产生和加强。诱导可以分为同时诱导和继时诱导,正诱导和负诱导。同时诱导是指高一种基本神经过程发生在大脑皮层的某一点时,跟这一点相接连的区域同时就发生相反的神经过程。
而高皮层上某一点或某一区域内的一种神经过程停止以后,在该点或者该区域内也可能继而出现相反的神经过程,这称为继时诱导。当我们专心思考的时候,其他部位的大脑皮层区处于暂时的抑制状态,当刺激物作用于这部分皮层区域时,便可出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现象。正诱导是指由抑制引起兴奋的诱导过程。负诱导则是指由兴奋引起或加强抑制的现象。兴奋和抑制的相互诱导的本质就是,兴奋过程每次兴奋都加强了它的对立面——抑制过程;反之,抑制过程每次抑制都加强了兴奋过程,它们是为兴奋和抑制的集中服务的。
当我们了解了有关脑的系列知识以后,便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犯罪心理的产生离不开脑的活动这一生理基础。但是脑本身并不能够单独地产生犯罪心理活动,它仅仅是反映外界物质的器官,为人类的各种心理活动(包括犯罪心理)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已,而心理活动产生的必然性,则须借助于客观现实的存在。
第二节 犯罪心理的实质
一、犯罪心理是一种关系实在
(一)犯罪心理是一种客观实在
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坚信,客观存在只能是指物质存在,而这种物质,是一种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的物质实体。人的心理仅是对这一客观物质存在的主观认识和反映,是物质的派生物。但是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等物理科学的最新研究和发现,否定了自牛顿力学以来形成的形而上学的绝对物质实体现,代之而起的物质概念是列宁定义的客观实在。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概念,除了表示我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客观实在之外,不表示任何其他东西”。
“物质是我们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列宁的物质观,不再是把物质作为一切事物的基础的形而上学本质,而是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一切现象、景物、过程。它表明,离开存在同意识的关系问题,物质的概念就失去了哲学意义。也就是说,列宁不仅把物质定义为客观实在,而且也把人对这一客观实在的感觉的复写、摄影、反映等主观意识活动也纳入到了客观实在的不可或缺的构成之中,这样不仅拓宽了唯物主义对现实世界的视野和研究范围,也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阐发的主客体统一思想相一致,构成了现代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石。人的心理活动和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实在。
首先,从人类漫长而又复杂的社会历史进程来看,人类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文明,以及这一精神文明的众多物化形式,其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否认这一点,就是历史虚无主义。
其次,从意识发生过程看,由客观存在的大脑经由客观存在的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对外部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即心理活动)本身如果是非现实的、纯主观的,那倒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最后,个体意识的发生,具有客观现实性,因为任何个体的心理和意识的发生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有其客观规律性,而且这种意识活动过程和结果,也不以个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人不能不想有什么心理和情感体验就没有,也不会想有什么心理就有什么心理,事实上,人的心理活动是受到客观现实的严格限定的。
因此,我们认为,人的心理和意识,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是客观实在。而犯罪心理,作为人的心理和意识的特殊形式,当然也是一种客观实在。
(二)心理和意识就是一种关系实在
现代科学研究和探索已由牛顿力学的宏观物质世界深入到了微观物质世界,随着研究的深入,物质的实体性被实验所否定,事物与其说是具有实体质,毋宁说是一种关系质、系统质。代之而起的是现象实在论或关系整体论的兴起。
从这种全新的观点和方法论来分析探索人的心理活动,则人类心理现象也不过是由各层级的关系所构成的系统质和关系质。
当代系统论已全面深刻地促进了对心理科学的研究和认识。如苏联心理学家罗莫夫提出人是在系统中活动和反应的,人的心理有多水平、多层次、多序列的特点。他把人的心理系统看做人的社会系统、生物系统、物理系统所构成的心理整合。与之不同的是,我们不仅将系统论看成是心理学方法论,而且还把心理系统赋予了本体论意义,或者说心理系统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就是一种系统质的存在。而这一系统的唯一构成因素和不变量就是关系,关系是系统最本质的东西,系统必然是由关系所构成的系统。缺少了关系的联结,系统便烟消云散,荡然无存。
因此,我们认为,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就是由各层级的关系所构成的关系实在或系统质,而犯罪心理作为人类的心理的特殊组成部分,也必然是以关系实在方式而存在着的客观实在。
(三)犯罪心理是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
作为一个客观实在,其范畴是相当宽泛的,大到社会阶级矛盾、经济矛盾、政治矛盾、文化矛盾,小到家庭矛盾、夫妻矛盾等,都属于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我们探索犯罪心理实质的立论基础。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关系,并不是那种抽象的、脱离个体的生活实际而孤立存在和高高在上的社会矛盾关系,而是深入到人的实际生活的各个角落和层面,反映个体实践特点并打上深刻主体烙印的社会矛盾关系。大量的犯罪案例已表明,导致个体违法犯罪的社会矛盾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进一步的考察又会发现,这些导致犯罪的社会矛盾总是通过极其个体化和具体化的方式而显现出来的,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社会矛盾的独特性和主体性。因此,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社会矛盾关系,不只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纯哲学意义上的清谈,更重要的,是要研究这种社会矛盾如何与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导致犯罪的,换句话说,我们所指的社会矛盾关系,是一种与个体的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矛盾关系,我们简称为具体化、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
(四)犯罪心理是具体化和激化的社会矛盾关系
犯罪心理这种具体化、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并不足以成为犯罪心理的独有特征。事实上,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其社会矛盾也总是具体的,具有个体独特性。而犯罪人与一般人的社会矛盾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在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上的差异。对于一般人来说,他们总能有效地处理和调整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关系,总是能够在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之内解决和处理自己独特的社会矛盾。而对犯罪人来说,他们的这种具体化和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则带有内在的不可调和性,他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中常常是尖锐对立,不可共存的。犯罪人所采取的最符合个体特点和要求的手段和方式往往是与社会规范要求背道而驰并为其严厉禁止的。于是这种在个体社会生活和实践层面所展现的社会矛盾就具有了犯罪特异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就是社会矛盾关系在个体生活和实践层面的具体化和激化。
二、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
如何认识犯罪心理的形成,这是关于对犯罪心理根本看法和态度的问题。
在我国古代,对犯罪心理的成因,就有性善恶之争。性恶论者主张从人的本性中丑恶的方面去解释犯罪,于是犯罪心理就成了生来就有的既成物。此外,在古代中国和近代西方,也有学者认为犯罪是恶魔附体或精神质变。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以整体现成的方式强加于人身之上。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不断深入,人们逐渐摆脱了上述简单肤浅的理解和认识,开始把犯罪心理与人的外界环境和影响联系起来。但相比之下,仍偏重于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待犯罪心理形成。认为犯罪之所以发生,就在于犯罪人内部存在着一个与一般人截然不同的犯罪心理和本质,这种犯罪心理一旦形成就会相对不变,并以显在或潜在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并发挥作用,这种对犯罪心理的思想意识甚至直到今天仍很普遍被采纳和接受。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与其说是一种结果不如说是一个过程,一个不断生成、建构、变化和解构的过程。
首先,作为一个建构的前提,我们认为犯罪心理是一个结构。辩证唯物主义主张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但这种发展变化绝不是抽象的、纯形式的变化,而是以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为内容的,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就是借助结构的方式而存在的,犯罪心理首先是一种结构存在,是一种具有自组织能力的结构组织。这也是我们把犯罪心理结构作为统摄和贯穿全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线索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对此我们将在犯罪心理结构一章中专门论述。
其次,犯罪心理作为一个结构组织,是一个无时无刻不在生成、转化、建立和消解的过程,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对犯罪心理一般的和传统的认识中往往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个结果和目的来理解。于是犯罪心理就成为一个自我强化和自我循环的封闭系统。与之相反,我们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个中介和桥梁,一个连接主体与对象性世界的中介和桥梁,因此,犯罪心理作为一种结构组织,不仅要随主体身心特质的变化而变化,也将随主体外在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控,以保证其对主体及外界环境的良好适应。
最后,犯罪心理的建构过程,是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来完成的。主体性实践活动是建构犯罪心理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来源,人的一切思想和意识,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所固有的,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得来的,同样,犯罪心理的生成和发展变化,也来源于犯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个体犯罪心理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最终都可归结为犯罪人独特而又复杂的主体的不良社会实践,犯罪心理就是犯罪人的内在身心特质与外在社会环境特征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发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心理自组织系统。
三、犯罪心理是一种机能
如上所述,如果我们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种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关系的建构和过程,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犯罪人为什么要发生这种建构?或者说,导致这一建构发生的机理和动力是什么?
传统理论对犯罪心理的理解和认识并没有看到这一点,在他们看来,犯罪心理形成,无非是犯罪人对外在不良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这种主观反映对个体来说带有必然性和强制性。至于这种犯罪心理对个体有什么好处或实际用处,那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犯罪人之所以会积极主动地建构犯罪心理,必然因为犯罪心理对犯罪人来说有着某种实际作用和意义,或者说犯罪心理必有某种作用或功能。研究和探讨犯罪心理机能,这对于我们理解犯罪心理的生成、演变机制和规律,促进犯罪心理学理论的实际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具有机体自组织性。
机体,作为一个生物学概念,是一个能够接受和收集外部刺激并做出应答反应的生物组织。很显然,犯罪心理具有这种机体特性。犯罪心理形成以后,就能够依据其内部结构积极能动地选择和吸收外部环境相关刺激信息,并能够通过对这些信息和刺激的内部分析综合和信息加工,以调整和指导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和精确性。因此,犯罪心理具有机体性特征。同时,犯罪心理作为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又具有自组织性。所谓自组织性,指的是结构内部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通过整合作用对外界做出自主反应的能力。很显然,犯罪心理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它能够依据其内部结构自主能动地整合和调控各心理成分的活动,从而表现出犯罪心理活动的整体性、一致性、自主性和最优化。
犯罪心理的机体性和自组织性表明,犯罪心理具有自主能动地收集和加工处理刺激信息,并调节内部各成分和要素间的活动和联系,以保证机体对外部环境的良好适应性和最佳反应状态。我们把犯罪心理的这一功能,称之为犯罪心理的主体适应性功能。
其次,犯罪心理的机能——主体适应性功能表明,犯罪心理的产生,既不是外界环境的强加于人,也不是犯罪人的本性显现,而是因其对主体的功能作用而被主体积极主动地建构而成的,它对犯罪主体的社会生活和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而且这一犯罪心理组织是否调整和变化,向什么方向转化,怎样转化,也都取决于主体适应性机能的发挥和活动效能的高低,因此,犯罪心理的机能,是犯罪心理生成与发展变化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主体适应性机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心理的自觉性机能。所谓自觉性机能,是指犯罪人能自觉意识到自己的心理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活动目的及环境的变化有意识地调整心理活动以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心理的这种自觉性机能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的导向功能、强化功能、调控功能等一系列有意识的心理活动,以使犯罪人完成从犯罪目标的确立、犯罪动机的激励、犯罪行为的调整,直至实现犯罪目的这一全过程,犯罪心理的这一自觉意识水平的适应性机能,我国犯罪心理学对之论述和研究得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我们这里重点强调的,犯罪心理不但具有自觉意识水平上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无意识水平活动方面的功能,而这一无意识的主体适应性机能的作用和意义,至今还不被人们认识和重视。
所谓犯罪心理的无意识功能,是指犯罪心理具有自发寻求缓解和消除内部身心压力和紧张状态的功能。考察和分析大量的个体犯罪案例后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的内部原因,最终都可溯源于犯罪人的内在紧张状态和压力。从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看,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最初原因,就是由于犯罪人某种需要的缺乏或匮乏所导致的主体内部潜意识的紧张和压力。由于主体这时对这一压力尚未达到自觉意识水平,因而多表现为紧张、焦虑、烦躁等心理体验和感受,这种充满能量并积极寻求渲泄通道的心理体验和感受,是犯罪心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动力。随着主体这一潜意识压力和张力的逐渐增加和加剧,犯罪人为寻求缓解和消除这种压力的欲望和要求也愈强烈,最终必使主体对这种心理体验和欲望由潜意识水平上升到自觉意识水平。犯罪人不仅明确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且还通过确立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条件,采取犯罪方式和手段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目的。由此可见,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动力,必然是源于犯罪人内部的潜意识焦虑和紧张以及为缓解和摆脱这一压力状态的无意识心理自发活动倾向。而且主体的这种潜意识张力和压力伴随着犯罪心理的始终,并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内在动力而持续在犯罪行为的始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是一种关系实在,是一种机能。所谓犯罪心理的实质,就是犯罪主体为了某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功能性目的而建构的、对个体化和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的客观反映和关系实在。
思考与分析
1.简答脑的活动方式。
2.简答高级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和规律。
3.犯罪心理的实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