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
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通过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包括即兴演说、教师授课、法庭辩论等通过口头语言表现的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7.计算机软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9.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适用除外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