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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复习内容总结

有点杂的学习笔记

倒叙

O法律禁止的信托目的

禁止违法信托,如目的洗钱、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之类目的错误的信托

禁止诉讼信托

禁止欺诈信托

当信托被撤销时,一般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失

O委托人指定收益人

委托人不得指定受托人为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即可以指定为共同受益人,但不可以惟一

O信托受益权从内容上看,分为

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O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专享的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与委托人共享,即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O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权、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补偿权

O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O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行为、信托财产

O我国信托业务发展趋势

市场定位的专业化

客户结构的多元化

业务体系的科技化

产品要素的基金化

专业团队的复合化

资产配置的国际化

O一法三规是

《信托法》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金管理办法》

O新两规与旧两规

区别是新的是信托公司,旧的是信托投资公司

1和2→new

O新两规怎样对市场准入进行细分

将信托分为事务管理类和主动管理类

后者指处理信托事务履行亲自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

前者相反且1亿就够了

O数字

新两规调整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运动集合信托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O加大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O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通过

O1979年10月,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业的恢复

日本信托业务以金钱信托为主

美国的信托业监管体制属于

双层多头型的分业监管体制

O美国对信托业务的创新之处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可以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

O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具有机构治理灵活、激励机制高效、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

事务(管理)信托不以赚钱为目的,功能扩大化

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事务信托

融资信托→为了给项目找钱,有融资需求

投资类信托→有资产管理需求

O依据受托人职责,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与被动管理信托

O前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且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根据委托人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监管法规政策方面,对单一信托信息披露的要求低于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人地位不同,单高

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多是机构,集合则多是自然人

O我国主流以资金信托业务为主

信托历史中,财产信托最早产生

O依据信托财产类型,可以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

前者对应货币资产,后者对应非货币资产

O我国信托业务的特征

其属于营业信托

以合同信托为主

以私益信托为主

以自益信托为主

以主动信托为主

O信托财产运用领域

基础设施信托

房地产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另类信托

其它信托

O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

消极信托中,受托人无须积极主动地履行管理与处分义务

一切都听委托人的

O按照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

私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O依据信托利益归属不同划分

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O...信托行为产生...

意定信托、非意定信托

我国《信托法》目前只承认意定信托,原则上不承认非意定信托

由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而设定的信托是意定信托,又称明示信托

可分为生前信托(合同信托、宣言信托)和身后信托(遗嘱信托/少见)

O…信托设立方式…

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宣言信托

遗嘱信托:不告知受益人,委托人死后信托生效

O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①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②

信托的有限责任③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④

O

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

前者拿到名义上的所有权,并严格限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职责即可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O

O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

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本身不受影响

O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除信托本身产生的债务以外,其它都不得抵销

O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受益人你可以拿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去偿还债务,但不能动信托财产本身

O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但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受托人处理信托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

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款

其它

O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O

O不因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例如委托人欠缺、原受托人欠缺

当信托终止时,如果信托文件中未规定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

按照法定顺序

依次由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

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

“尽可能近似”的用于相对初始信托来说的其他公益目的

O信托定义的内涵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 信任 是信托成立的 基础与前提

信托财产 是 信托关系的 核心

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 特色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 受益人的利益 是信托行为的 条件

O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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