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探究司法检验的精细与严谨。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在进行尸检时,绝不能轻信旁观者之言。检验前,需用酒醋洗净,细致观察。若为烧死,口中定有灰烬;若为溺死,则腹部肿胀,内含水分。若以衣物或湿纸覆盖口鼻而死,尸体则腹部干瘪。若为人勒死,颈部必有绳索痕迹,指甲间或留有挣扎的痕迹。自缢者,脑后绳痕八字分开,绳索不会相交。若绳在喉下,则舌头外伸;若在喉上,则舌头不外露。在确定其他致命伤害时,应详加考察,消除疑虑。若有嫌疑,立即捉拿凶手。即使凶手未获,亦不过是公务上的失误。但若将故意杀人伪装成病逝,一旦真凶落网,检验官将难逃重责。
在记录检验结果时,应避免使用“皮破血出”这样粗略的表述。皮肤破裂自然会有血液流出,应描述为“皮肤轻微损伤,有血迹渗出”。
对于致命伤痕的判定,即使细小,也应在记录时适当扩大其尺寸。若骨折位于致命伤痕内,应明确指出,无需多余提及骨折本身是否致命。(若凶器尚未找到,切不可随意增减伤口描述,以免日后证据出现差异)若尸体上有多处伤口,只需指定最关键的一处作为致命伤。
在处理群殴致死的案件时,最难判定的是致命伤。若死者身上有两处均可致命的伤口,若是一人所为,则不致命;若是两人,则需判断哪一处伤势更重,由下手重者负责。
官员应避免干预检验以外的外事,但在遇到检验难题时,应广开言路,以确保无误。如斗殴中有人死亡,但伤痕不明显;或有病容,曾求医问巫,则可能因病而亡。若不深入探访,则难以知晓真相。即便广开言路,也不可偏听一人之词,关键在于善于引导。
行凶者不得私下与他人交流,应以例收押送审。待其抵达县衙开口陈述后,再行追查,以防手下人等生事。
初检和复检结束后,应责成家属、耆老、邻居等看管尸体,避免与解送官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骚扰。只需解送凶犯及相关证人。若狱司需要其他人,自会传唤。
检验结束后,若了解到行凶的隐情不宜写入公文,应面见长官,使其了解案件的复杂曲折,以便于审讯。
近年来,各路监察部门在初检和复检官员中,会指派一名兼管体究的官员。这要求先召集邻近的居民,反复询问。若证词一致,则共同提供证词;若有出入,则分别记录。必要时,可要求嫌疑人简要供认,一并上报本县和监察部门。县衙据此审讯,监察部门据此复查。若有小出入,将受到重罚。由于簿、尉无权刑讯,邻里多已惊慌失措。若仅凭吏卒之言,便是主观臆断。必须多方面探访,力求真相一致。不可仅凭一二人之言,便以为真,准备几份供状,以为可以敷衍了事。其中不识字者,供状多由吏人代笔;邻居证人中,或许有凶犯的亲朋,或暗中受贿而作伪证,这些都不能不察。
随行的官吏和有关人员,常在事前放走邻近的居民,只抓远处的邻居、老人、妇女或未成年者来搪塞责任。(即使不得已使用这些人,只能作为参考,难以完全信赖,一切在于检验官的判断)有的凶手为防止关键证人直供,会藏匿证人,派出亲近之人或地客、佃客出庭伪证,这些伎俩不可不知。
顽抗的囚犯常在凶手的姓名、签名处留白,官吏若受贿,反会教唆他们改名换姓,写成被诬陷或牵连的形式,企图借机逃脱。近期江西宋提刑重新规定了格目,上报朝廷,增设了被拘押人一项。若事实未明,可暂且让他们在相关项下填写。若事实确凿,必须强制他们在“正行凶”字样下签名画押。不可纵容诡辩,全在于检验官的决心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