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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 耗羡归公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出旗为民

中国历史古代篇章

一、养廉银

背景

清初文官的俸禄标准是依据万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实际上《大明会典》载正七品:岁该俸九十石。内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五石。折绢俸七石。共该银二十六两九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八石。该银五钱四分。折钞俸一十八石。该本色钞三百六十贯;合计一年约领大米1,105公斤、27两五钱白银及宝钞360贯,足够12口人一年的开销,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妇、诰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并不包含在官员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开销也不需要地方官员负责,再加上七品优免田赋80亩,免丁徭8人,又再加上稍为大一点官多半有兼俸(比如夏原吉领户部尚书、太子少傅、少保三俸,王守仁领兵部尚书、左都御史、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二俸,加上外命妇的俸给,各边镇守各官尚有1~20顷的养廉田,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被内务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讹诈),明代官员真实的薪俸比目前所认知的要来的高;所以清初延续的并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关外那套类分赃制的封建制度,且很多官员在雍正前根本无薪水可领,又白银购买力越来越低,所以必须从百姓身上剥削)。因此在康熙末年几乎是无官不贪,甚至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对官员贪污。雍正元年(1723年)特设养廉银,“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知大臣禄薄不足用,故定中外养廉银两,岁时赏上方珍物无算”。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

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光绪《清会典事例》记载:总督为13,000至20,000两,巡抚为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为5,000至9,000两,按察使为3,000至8,444两。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银,养廉银则达10,000两银。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银,军事加给144两银,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银,“都司全年俸薪、马干、养廉银四百四十九两,千总俸薪、马干、养廉银一百九十二两,外委养廉银三十六两,增设各兵加饷银九百五十二两耳,凡共需银四千六百余两。”。

养廉银并没有完全解决官员的生计问题,一般的京官并未有足够的银钱收入,所依赖的是地方官的冰敬与炭敬,李慈铭在日记中称:“京官贫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论年世乡谊,曲计攀援。”曾国藩担任翰林院检讨后,家书提到:“男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

另一方面养廉银又助养官员的豪奢,张集馨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的花费是:“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8]《清朝文献通考》批评:“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这是因为“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9]

来源

根据史书记载:清朝官员的薪俸非常微薄,一品官(相当于现代的正部级以上官员)的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每月只到十几两银子(京官有所谓“恩俸”,即照原俸饷另给一份;另外给一点有限的俸米),小一点七品官知县之类,每年俸银只有四、五十两。按常理来说,这样微薄的收入在当时的社会中,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温饱型的生活水准。但是,当时许多官僚生活穷奢极欲,挥金如土,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钱呢?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靠灰色收入。

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有时候各种各样的额外陋规,甚至超过正常税收的十几倍。

雍正年间,为了革除这个弊病,就把耗羡归入国库,另外发给官员“养廉银”,例如知县看缺分如何,每年给“养廉银”几百两到一千两不等。

但是地方官并不因为有了“养廉银”而廉,仍然在钱粮上打主意,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而任意敲诈勒索,而且田赋可以用钱交纳,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譬如说,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四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报五成,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多收的银粮都到州、县官和他们爪牙的腰包里了。此外,人们打官司也是州、县官索诈的好机会。

官场腐败

“小小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一句俗语足以说明当时司法腐败的严重。所以在当时做州、县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总可以弄个一万两银子。如果善于搜刮,自然更不止此。一任(三年)下来,无不作个富家翁。至于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还要由所辖的各州、县官“孝敬”,逢年过节免不了收“红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意思是做知府的不贪赃枉法,仅依照惯例应有的陋规收入,一任也可以有十万银子的进账。

对于道员、督、抚之类的大官来说,不仅有下属“孝敬”,也可以卖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钱越弄得多。

有一些特殊的官职,如管理盐务的盐运使,管理关税的海关道等,是大家公认的肥缺,收入甚多,是大家都想干的差使。即使当一位学政,也有养廉银可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费”(考试时地方官向人们摊派银两,送给主考)收入的。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名之“灰色”,实介于“黑白”之间,顾名思义,此收入既非明明白白、正大光明取得,而又不同于典型的“黑色收入”,大都有其“美名”,使受者觉得理所当然,取之无愧。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司空见惯。

“冰敬”、“炭敬”

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将所得的分润一些,美其名为“冰敬”、“炭敬”之类。京官掌握官员任免的大权,外官为了巩固地位,是必须与京官交结的,卖官鬻缺,自然也是京官的最大收入。这里京官指掌权的大官。至于中、下级京官,没有门路为外官拉拢的,就只有靠着代同乡出具“印结”,每月分一些银子以维持生活。所谓“印结”,即以京官的资格,代同乡出具保证书,保证捐官或捐监贡的同乡身家清白,并不虚伪等情。“印结”要被保证人出一笔银子来买的,虽说是同乡,实际并不要彼此认识,完全是一种买卖行为,当时每一省设一印结局,公排同乡里年高德劭的京官主持,叫做管印结官,每两年更换一次,凡是加入印结局,出名为同乡具印结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结费,通常每人可以获得几十两银子。

多数中、下级京官生活是相当清苦的,所以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外放实缺,就可以发财了,然而“实缺”“肥缺”毕竟有限,争之不易,只好眼睁睁看着有实权的大大小小官员凭借权力发家致富,大发横财。

养廉银发放

单位:两

-

总督

巡抚

布政使

按察使

道员

知府

知州

知县

同知

通判

甘肃

20000

12000

7000

4000

3000

2000

600-1200

600-1200

800-1400

600

江苏

18000

12000

8000-9000

8000

3000-6000

2500-3000

1000-2000

1000-1800

600-1000

500

湖北

15000

10000

8000

6000

2500-5000

1500-2600

800-1000

600-1680

600-1000

500-625

贵州

-

10000

5000

3000

1500-2200

800-1500

500-800

400-800

500-900

500-800

备注:表中有些数目某数到某数是指从最低数到最高数,中间尚有几个等差。

养廉银,为清朝特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创建自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事情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

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养廉银则达一万两。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军事加给144两,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

二、耗羡归公

背景

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自明中叶赋税折银以后,为便于计量和运送,州县要将纳税人所交的零碎银两熔铸成银锭。销熔过程中不免有损耗,必须酌量加征。这就是所谓的“火耗”(亦称“耗羡”)火耗加征多少,各地不一,且无限额。这对封建官吏来说,正是贪污的好机会。顺康年间,征收火耗愈演愈烈,除了官吏本身贪污以外,也与财政制度不健全大有关系。由于清廷不断裁扣地方政府的额定款项,各地政府的政务开销没有着落,征收火耗就被视为理所应得。地方财政如此脆弱,除了导致加派积弊丛生外,还直接造成国库钱粮严重亏空。雍正帝继位后,决定进行火耗归公的改革。

所谓火耗归公,就是根据各省情况,将火耗比例数额固定下来,大致是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个别省份定得更高一些。归公的火耗银两,主要用于各官养廉和拨作地方政府公用经费、填补亏空,从而建立起清代历史上著名的养廉银制度。所谓养廉银,是针对官吏借口俸薪不敷应用,恣意贪污苛索的弊端,由政府以合法方式给官吏一定的补助,以为各官养赡家口及办公所用,使其贪婪借口不能成立,故曰养廉。

过程

清雍正年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

评价

这一做法至少有两点重大改革,一是各官养廉银定额化,二是改各官自取为全省统一支给。这就意味着原来无限制的非法侵渔,转变为制度化的合法收人。不过,在腐朽的封建官僚制度下,真正要杜绝贪污、限制私派,很困难。这是统治者在整顿财政制度、进行赋税改革中无法解决的矛盾。

影响

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雍正二年(1724)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三、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背景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官户”、“儒户”、“宦户”,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断变化,所谓“绅监衿吏户名,朝改暮迁”,意思就是秀才称为“儒户”,监生称作“宦户”。这些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

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雍正帝说“荡检逾闲不顾名节”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绅衿的不法是:和地方上官吏勾结,包揽词讼,分享政府的司法权。[2]横行闾里,欺压小民,致使平民惧怕他们有时比官吏还厉害。包揽钱粮,即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小民征收钱粮,与胥吏勾结,加以侵吞。本身抗欠应该交纳的税赋。将宗族、姻亲田产挂在名下,使他们也免除杂役负担,而自身从中渔利。绅衿的不法行为,同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发生了冲突,他们抢夺一部分行政权力,腐蚀官僚队伍,是造成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君主要保持它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这是一种社会矛盾。

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身上,在赋役问题上造成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平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君主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雍正帝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倘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严禁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孙族户滥冒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为适应这项方针,雍正帝政府施行了一些具体政策。

经过

公布政策

雍正元年(1723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引起生监的不满,恰好他同县学教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倬生以此为由,煽动生员控告张可标,实际上是反对张的执行士民一体当差政策。这时内阁学士班第到巩县祭宋陵,获知此事,作了报告,雍正帝令豫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情事,同时将闹事的衿监重绳以法。惩治他们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士民一体当差政策也是重要原因。雍正二年(1724年),河南封丘令唐绥祖因黄河堤防须用民工,定出“每田百亩出夫一,计工受值”的办法,使有田人出夫,绅衿也不例外,这正是“绅衿里民一例当差”精神在河工上的体现。唐绥祖的上司田文镜肯定他的做法,进一步规定:在大堤一二百里内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户多少,认夫几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随传随到。雍正四年(1726年),他把这项办法正式报告雍正帝。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

雍正四年(1726年),贡生张鹏生将民人郑廷桂等应纳钱粮包揽入己的案子发生了,刑部议将张鹏生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雍正帝拿他作典型,加重处理,除枷责之外,还发遣黑龙江,同时命令大臣重议生监包揽钱粮的治罪法。次年,批准朝臣的建议: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揽拖欠至80两的,以赃、以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员,罚俸一年。这一年,保定举人苏庭奏请缓征钱粮,雍正帝说直隶绅衿包揽严重,苏庭必定是这里头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调查他日常行为。[4]还是这一年,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命严行查处。

对绅衿本身的纳粮,雍正帝也加强管理。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凡系绅衿钱粮,在税收印簿和串票内注明绅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销时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列,另册详报,照绅衿抗粮例治罪,若州县隐匿不报,照徇庇例议处。八年(1730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要把文武生员应纳的钱粮造册,送学官钤印颁发,每完若干,照数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帝还规定,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讼的事情,完纳赋粮以后,方准应试,多方面促使绅衿交纳税课。

对拖欠粮赋的绅衿,雍正帝严惩不贷。雍正五年(1727年),甘肃阶州绅衿抗粮,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的罪名,题请将其革职。雍正帝不答应,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指示将抗粮不法人犯严加审讯,同时责备钟保“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这件事情。湖广地区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官员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雍正九年(1731年),该县士民约会抗粮,总督迈柱和地方官捉拿首犯,雍正帝指示:“此等刁恶风习,自当一一执法惩究,尤贵平日不时访察化导于早也。”山东绅衿拖欠钱粮成风,有“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5]雍正九年,进士、举人、秀才、监生因欠粮应褫革的有1497人,本应加罪,大学士张廷玉以当地荒歉,奏准宽限三年完清。官员催征绅衿逋赋不力的,雍正帝以因徇庇护严加治罪,雍正十二年(1734年),为此把甘肃顺庆知府潘祥等人革职。[6]

严禁官绅勾结包揽词讼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在山东巡抚陈世倌的奏折上批示:“凡地方上顽劣绅衿贡监之流,宜严加约束,毋邀虚誉而事姑息,以滋长刁风。”同年,浙江发生了官员袒护缙绅事件。陈世倌的兄弟陈世侃的家人,在原籍浙江海宁县赊欠肉铺银两,与商人斗殴,浙抚黄淑琳审问,让陈世侃坐在后堂观看,杖毙肉铺商人,引起商人罢市。雍正帝将黄淑琳罢职,命杭州将军安泰和布政使佟吉图审理,安泰等奏称打死人命是实,罢市是虚,雍正帝认为他们仍有徇隐,命再审查。当时陈世倌折奏,声称吓得“精神恍惚”,方寸已乱,其母八十高龄,也是“寝食俱废”,“风烛难保”,请求皇帝怜悯,放宽审讯。雍正帝毫不为动,责备陈世倌“因私而废公,器量何其褊小”。足见雍正帝不容官官相护和官绅勾结的态度。约在四五年间,詹事府詹事陈万策回福建省亲,见当地饥荒,便命地方官将仓储平粜给县民。雍正帝知道后,以陈万策欲市恩乡里,令督抚查其家产,换谷散给贫民,并把他降为翰林院检讨。雍正五年(1727年),河南乡绅和景惠“捏造匿名揭帖”,田文镜奏其诬告,雍正帝就把和景惠处了绞刑。河南监生郑当时诬告佃农高琰,“明火执杖,烧抢其家”,田文镜革其监生,张贴告示,“使通省之绅衿皆以郑当时为戒,不敢依恃护符,违禁诬告”。对于劣绅武断乡曲,田文镜在雍正帝支持下,绝不留情。项城人进士王辙强夺人牲口,指令伊伯武生王允彝侵占王天寿地亩,伊族武生王甸极骗占生员于嗣哲地亩。他们因有功名,田文镜不能骤行审理,便移咨河南学政,把王允彝、王甸极武生革退,同时特疏参奏王辙。雍正帝革去王辙进士功名,对他进行严格审查。浙江富阳县绅士杨六先,私收公粮,占人妻女,与历任知县交好,每年馈送数千两银子,署县令张坦熊到任,拘捕杨六先,提审那天,县民雇船来县城观看的千余人。

雍正帝为防止劣绅干政,不许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员,应该是有政绩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怀念他,或为他鸣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帝看到这中间有官员买嘱保留的,有劣绅为讨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种刁风恶习,严行禁止。[7]

制定主佃关系法令。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雍正帝在处理主佃关系问题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二年(1724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雍正帝说佃户必不敢先动手殴打生员,陈为翰一定是劣衿,因令巡抚李绂严审清楚。他认为读书人打死人,与其身份不合,不应该照常人案例论处,命刑部与九卿重议生员“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雍正五年(1727年),田文镜上疏,请将凌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雍正帝说他只考虑了绅衿欺压佃农一面,没有顾及佃户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详议,于是定出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

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行改定,律文是: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地方官容隐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徇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徇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徇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又具体规定,秀才、监生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还处以杖八十的刑法。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雍正帝定律例,将衿监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示了严厉禁止绅衿欺压佃户的态度,它还表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地主是平等的,起码在这里是如此。清代法律专家薛允升论到此事,有所不解,也有所不满,他说“佃户究与平民不同,擅责即拟满杖,似嫌太重”。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关于主佃关系法令的制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镇压罢考

雍正帝压抑不法绅衿方针的执行,引起他们的不满,巩县生员反对张可标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是他们的最初反应,而封丘生员罢考则是一起较大的事件。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封丘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拦截知县唐绥祖,不许他实行按田出夫的办法,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如何将我等与民一例完粮,一例当差”,强烈要求维护他们的特权。不久,河南学政张廷璐按考到开封府,封丘生童罢考,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以示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抗议。事情发生后,田文镜、石文焯迅速报告,雍正帝认为地方上出了这样的事情,应该“整饬一番,申明国宪”,把为首的拿禁开封,惩办一二人,以儆其余,为此特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尔松阿赴豫审理,最后把为首的王逊、范瑚等斩决,王前等绞监候。在审理过程中,科甲出身的学政张廷璐、开归道陈时夏、钦差沈近思沽名钓誉,有意徇瞻。田文镜不讲情面,所以生童说“宗师甚宽”,“陈守道是好人”,田文镜则是无人不怨,无人不恨。尤其是陈时夏承审时不坐堂,与诸生座谈,称他们为“年兄”,央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对此非常不满,说这是大笑话,“儒生辈惯作如是愚呆举动,将此以博虚誉,足见襟怀狭隘”。他支持田文镜,把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在处理封丘罢考事件中,清朝政府内部有不同意见,雍正帝和田文镜采取坚决打击不法生监的方针。以后坚持了这一政策。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说各省常有生童与地方官龃龉,因而罢考,以挟制长官。他命令,以后凡有邀约罢考的,就永远停止他们的考试资格,如果全县罢试,也照样办理,决不姑容。

雍正帝还采取加强对监生管理的措施。捐纳贡监不法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监生革退由礼部批准的规则,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田文镜想改变旧规,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三年(1725年)的年终,径将应革的监生咨照学政执行,而后报礼部备案,但礼部驳回,仍令遵行旧例,田文镜因而上疏,请求把捐纳贡监交由学政,与生员一并约束,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衿监凡涉及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生监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结果

雍正帝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敌,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不能故意压抑他们。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过愆的,则劝诫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的,就应当以法惩处。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侵犯政府权力,过分危害平民,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评价

雍正帝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保护了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维护了清朝的有效统治。

“一体当差,一体纳粮”或称“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是清朝雍正帝时期施行的一项政策,此政策是指官员地主也必须缴纳赋税。即废除官员、地主免税的特权。

康熙帝执政四十余年之后国家财政出现危机,税收收入有限。而因固有的封建社会中考取功名者免徭役赋税的制度,官员地主一类真正富有的人却不需上交多少赋税,不但使财政负担落在穷苦百姓身上,而且国库空虚,因此出台此政策优化税收结构,使社会富有阶级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

其他两条同样废除官员地主特权的政策是“摊丁入亩”与“火耗归公”。

四、出旗为民

发展

乾隆帝在改变皇庄经营方式的旧制基础上,对八旗王公官员和富裕旗人占有“包衣”的祖制,亦进行了改革。他于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下了一道释放八旗“开户家奴”出旗为民的谕旨。他说:“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户,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一切差使,必先 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后,方准将伊等挑补,而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户口日繁 ,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现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 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往。此番办理之 后,隔数年,似此查办一次之处,侯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钱粮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行出旗,于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详悉定议具奏。”

汉军出旗是清朝中后期部分汉军旗人、下五旗旗鼓包衣、开户人、抱养民子、旗下家奴被统治者大规模强令脱离八旗组织的一系列举措。因出旗之人均以旗内汉姓人丁为主,故而统称为汉军出旗。汉军出旗最直接导火索是清中期开始出现的八旗生计问题。

乾隆帝在即位初期便以整顿旗务为名,屡屡表露出将汉军视同汉人的倾向。终于,在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正式发布了令汉军旗人出旗自行谋生的谕旨。在谕旨中,乾隆帝表面上说是为他们着想,并且听凭自愿,实则采取了大规模的强制性举措。按照乾隆帝的划定标准,除“从龙入关”的辽东汉军(俗称“陈汉军”)不在出旗之列外,汉军组织中的其余部分,如入关后归附者、原属于三藩所部者、开户人、另册档案人、抱养民子、汉军户下家奴等等皆应出旗为民。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皇帝又谕令五旗王公将生计困难之旗鼓包衣大量放出,并且每几年放出一次,下五旗汉姓包衣的数量也因此大幅减少,仅为包衣满洲佐领数量的五分之一多一些。雍正元年(1723年),汉军与汉人家奴壮丁共计44万余人,约占当时八旗人丁总额的72%。至出旗后嘉庆元年(1796年)的再度统计,已降至总人口的43%,可窥见规模之巨。

后果

由于清朝统治者始终不肯放任所有旗人自行谋生,因此尽管汉军大规模出旗,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八旗的生计问题。但汉军数量的减少,还是增加了满洲、蒙古旗丁当兵披甲的机率。另一方面,被勒令出旗也导致一些人心怀怨恨,例如在癸酉之变中天理教徒攻打紫禁城时就有一些之前被裁掉的原汉军旗人和包衣加入了天理教起事者的行列。

清朝乾隆年间,为了给满洲八旗更多的兵额以解决满洲八旗的生计问题,许多汉军旗人出旗为民,到乾隆中后期,汉八旗的出旗几乎是带有强迫性质的。当时在广州、杭州、福州等地驻防的汉八旗的旗兵或离开军营入民籍,或转入当地绿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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