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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的意义(2)

讨论意义

[2]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3]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4]“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3

法的特征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5]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法具有可诉性

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4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律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 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 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5

法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 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 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 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终作用

法律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 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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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论述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 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权大,还是法大?

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7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 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传统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也被称作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苏格拉地区除外)、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社会主义法系。二战以后,随着 社会主义阵营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开始形成,除却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外,与西方大陆法系相比,社会主义法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法的物质规定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具体制度方面与大陆法系接近。 前苏联及新中国法律为社会主义法系的典型代表,它与传统法系划分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意识形态为依据。

门类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 ,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 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 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 公法”(包括宪法、 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在 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 国际公约下运作的。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 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

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 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公法关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法律,它有一个很特殊的地位,因为没有国际警察和法庭来处罚不守规则的对象。国际 公法的起源来自于国家间的习惯、惯例与条约。联合国基于联合国宪章与 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一个国际组织,在凡尔赛条约失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其他如规定战争行为的日内瓦公约之国际协议、以及如 国际法院、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亦为日益壮大的国际公法的一部份。

2、国际私法主要在于处理涉外或区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审判权应该归属何国(或何地),及该使用哪一国(地)的法律。商业活动有着越来越多超越国界的资本与 劳力供应移动,以及越来越多的海外贸易。这些都增加了在单一个法律架构外发生争议的机会,以及标准程序的施行性。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选择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下进行商业仲裁。

3、欧盟法是第一个且唯一一个超国家法律架构的例子,这是由于欧盟正在寻求以经济的一体化来带动政治的一体化。但随着全球经济整合的持续增加,许多的地区也出现了类似合约-尤其是南美洲国家联盟-也追寻着相同的模式。在欧盟里,主权国家们已透过一套法院与政治组织的机制将它们的主权整合在一起。它们能够要求成员国与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规范,以一种国际公法做不到的方式。 正同欧洲法院于1962年所说的,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相互间的社会与经济利益形成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

4、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 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内法

国内法(Dome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国内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宪法和行政法管理著国家的事务。宪法关注于行政、立法与司法间的关系,以及人权或国家内个人的公民自由。大多数的国家,如美国和法国等国家都只有一部成文宪法,并辅以权利法案。而中华民国宪法则于宪法成文法典条文本文规制人民之基本权。但少部份如英国之类的国家并没有这样的条文;在这些国家里,宪法是由法条、 判例和 惯例所构成的。在一名为恩蒂克诉卡林顿案的这一案中,描述了一个普通法里的宪法原则。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顿警长搜索并拿走了一个东西。当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诉时,卡林顿警长回驳说他有政府首长的授权。但是,并没有成文的法令条文或法院授权。主审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说:“人们进入社会的重大目的是为了保全他们的财产。这个权利在任何时刻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亦不会因公法上所谓的公众利益而被夺取或缩减。弱不能找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书本的沉默将会是对被告的职权,而原稿必然会得到一个决断。”

由约翰·洛克提出的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为: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行政法是人民监督政权的主要方法。人民可以对地方议会、公共服务或政府部门的作为或决定提出 司法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有遵行法律。第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院议会成立于1799年,正值拿破仑夺权之时。

刑法

犯罪不只被视为是对单一被害者的伤害,亦可能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因此某些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尽管当事人不愿或无法追诉,国家仍然会透过警察、检察官等机关加以追诉。譬如在中华民国,即会出现“公诉某检察署检察官”此外,某些国家亦会利用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陪审团通常仅能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适用法律仍然属于法官的职权。某些发达国家还保留 死刑和 体罚等刑罚,除此之外,一般的刑罚应会是 徒刑、 罚金和 社区服务等。现代的刑法被社会科学等学科深深地影响着,尤其是在判决、法律研究、立法和犯罪人更生等方面。在国际法上,则已有104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负责审理危害人类罪之类的犯罪。

刑法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原则和理念是去死刑化,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废除或准备废除死刑,中国对是否废除死刑,讨论日益白热化。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不法行为,泛指违反对某人的义务,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权利之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颗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过失责任(包含了故意、过失)为原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设施的经营、商品的制造销售等情形,法律可能会要求:行为人纵使无过失,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亦即使行为人需负所谓的“无过失责任”,在德国称为“危险责任(Gefährdungshaftung)”,在英美称为“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英美法上,关于过失责任(negligence)原则的论述,可以看到发生在英国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该案中,多诺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馆里订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装的 姜汁啤酒。喝剩一半后,她将剩下的倒进玻璃杯中,结果却看到有一只死掉的蜗牛的部份躯体浮在酒面上。多诺霍太太感到很恶心,于是控告制造商,请求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英国上议院决议制造商必须为多诺霍太太的不舒服负责。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观点切入,表示:

“过失的责任…无疑地是基于一般大众对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负起责任的观感…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定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邻人。当律师提出‘谁是我的邻人?’的问题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以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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